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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后,常务理事“已呈请教育部通令施行”
。
[163]社教社逐渐重视社教视导问题。
1936年1月,社教社的第四届年会上,首都实验民众教育馆以团体社员的名义,向大会提交了“请呈请教育部确定民众教育视导制度,增设民教督学,并通令各省市县教育厅局,增设民教视导员,以健全教育行政组织,增加行政效能案”
,至此,确定民众教育视导制度诉求正式出现。
理由:民众教育事业的设施,可以说普及到全国,而考察她在教育界的地位,仍是附属性质,甚或为某一部分人视为可有可无或点缀门面的东西。
在学制系统内,找不到她的地位,在行政方面,找不到她的力量,虽则部设专司,厅局设专科,而行政效率,究不能算大著。
按行政机关与事业机关的沟通与联系,只有靠督学、指导员、教育委员他们的视察与指导,而民众教育是教育事业中的一方面,所以民教机关的视导责任,一向都是委诸督学、指导员、教育委员会他们去兼理。
可是在他们多数人的心目中,民教事业的视导虽则为法令所规定,而总以为是附带着办一办,普通学校教育的视导,才是他们的本职,如果他对于民众教育没有研究、没有信仰、没有兴趣的话,他更不把她当做一回事。
况且民教事业,年有扩充,机关增多,也大有兼顾不及的趋势。
故此,民众教育视导制度,实有确定的必要。
教育部增设民教督学,各省市教育局增设民教视导员,俾教育行政组织健全,行政效率增加,各省市县民教事业,也得在统一领导之下,均量的发展。
是否有当,敬祈公决!
办法:由社呈请教育部采择施行。
[164]
提案有理有据,起承转合,论述甚为充分,大会给予“通过”
决议。
会后召开的理事会第15次会议决议,交“常务理事办理”
[165]。
尽管呈文教育部依然是“石沉大海”
,但这个决议案,从意义上讲,一改之前从争取社会教育地位、推进社会教育发展方面出发,自下而上去争取社会教育地位而采取的策略设计理路,不仅关注视导社会教育,争取社会教育地位,更聚焦到教育行政组织是否健全、行政效能能否增加的国家行政体系问题。
这一逻辑出发点的改变,为社会教育视导制度出台做了坚实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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