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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超越原则(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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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前,我们在向现代社会体制转型的过程中走了一定的弯路。

改革开放后,随着利益群体格局的发展,多元化利益群体的出现,要求建立现代社会体制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现代社会体制中的法治社会、公民社会和民主社会,这三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一)建立法治社会

提到“法治”

,很容易与“法制”

相混淆,这里首先来清晰这两个概念。

所谓的“法制”

,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是以法为核心的某国、某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包括现行法以及与现行法相适应的法律意识、法律实践。

法制所对应的是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等其他类别制度。

而所谓的“法治”

,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决依法办事,依法治理国家。

“法治”

是与“人治”

相对应的。

法制是与国家并存的,因为有国家就有法,就有一定的法律制度。

但需要注意的是,仅仅有国家、有法制,却不一定能实现法治社会。

也就是说,有国家就有法制,但有法制不一定有法治。

这主要是由于法制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它既可以与法治相结合,也可以与人治相结合。

在与人治相结合时,法制就是为人治服务的,因此社会的权力中,政府的权威要高于法律的权威。

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在我国的有些地方,行政命令比法院的判决执行起来可能要更有效。

所以要实现从传统社会体制向现代社会体制的过渡,第一个要解决的就是停止人治,建立法治社会的问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根据英国法学家戴雪对于法治的经典定义,建立法治社会应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律具有超越也包括政府的广泛裁量权在内的任何专制权力的至高无上的权威;第二,任何公民都必须服从在一般法院里实施的国家一般法律;第三,权力不是建立在抽象的宪法性文件上,而是建立在法院的实际判决上。

对于我国现阶段的利益群体格局,法治社会还有两个重要的内容,一个就是承认财产,这个在前文中已经有讨论;另一个就是承认契约,承认各种形式的合法契约,对于保障各个群体的利益,也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建立公民社会

所谓公民社会,指的是政府系统和市场系统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它是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

在公民社会的框架下,我们可以把社会看成是一个大家庭,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是社会的公民,社会团体也是社会的公民,叫团体公民。

在这样的一个公民社会下,任何人对社会如何发展都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

建立公民社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基础和客观要求。

公民社会的建立,将直接有利于各个利益群体之间的交流和沟通,缓解社会压力;而且,也有利于提高国家系统的运行效率,填补国家在其公共职能之外的空缺,形成国家与市场之间的一个缓冲区间,保证经济的平稳运行;最为重要的是,由于公民社会参与到社会决策中来,有利于协调各群体的多元化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矛盾,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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