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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制度篇(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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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新五代史·伶官传序》:“(庄公)系燕父子以组,函梁君臣之首,入于太庙,还矢先王,而告以成功”

就是一个例子。

再如孔子“入于太庙,每问事”

(《论语·八佾》)也可说明告庙在时人心中的地位。

这种传统一直为后世所沿用,而宗庙设立与毁弃的变更,也反映了家天下政治的兴衰。

在三代至春秋战国的社会生活中,宗法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秦汉以后,随着世卿世禄制度的废除,宗法分封制也被帝王专制政体所取代,实际意义上的宗法社会已不存在,但作为其重要内涵及基本精神的嫡庶问题、宗庙之制等,在帝制社会却一直有所呈现。

三、宗法制度的演变

春秋战国时期,诸如郡县制、官僚制、俸禄制之类不同于西周礼制的新制度不断出现,对宗法制度造成巨大冲击。

至秦汉,政权与族权进一步分离,其标志就是分封制被郡县制所取代,而各种选官制度的建立,也打破了维系“亲亲”

原则的皇族血缘纽带。

上述转变促使宗法制自秦汉后变换了形态,由贵胄宗族世袭制转向家族优势时期,即进入了家国同构的帝制阶段。

图2-1-4刘邦像

在帝国专制政体下,家族制度的变化和演进也经历了几个阶段。

首先是战国客卿制及秦汉战乱人民离散带来社会组织的重新组合,导致了西汉时期姓氏的平民化。

以“百姓”

一词含义的演变为例,“百姓”

原指“百官”

,如《尚书·尧典》:“平章百姓。”

春秋中叶以后则用以指称黎庶,其内涵由百官向黎庶的转变,说明了姓氏由贵向贱的普及(参见徐复观《两汉思想史》卷一《中国姓氏的演变与社会形式的形成》),同时也反映出到了西汉时代,对原有的大宗、小宗的分别与宗子地位的尊崇,此时的重视程度已不如从前。

如《史记·荆燕世家》称“燕王刘贾者,诸刘,不知其何属”

;又“燕王刘泽者,诸刘远属也”

,都暗示刘氏并没有宗族的势力,而刘邦本人却登上了皇帝的宝座。

这一时期,强宗大族正处于形成过程中,如武帝时灌夫“家累数千万,食客日数千百人,陂池田园,宗族宾客为权利,横于颍川”

(《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

但朝廷对此却采用法律和强制性的手段予以打击,如武帝曾下令“徙强宗大族,不得族居”

(《后汉书·郑弘传》李贤注引谢承《后汉书》),使其趋于衰落或瓦解,没有形成严密的宗族组织。

东汉到魏晋南北朝时期,豪强势力崛起,形成门阀世族。

东汉初年,光武帝有感于借助关陇世族集团的财力与军队才得以光复汉统的事实,对世族大姓约束较为宽松,甚至近于姑息,所以使其迅速兴起,到东汉后期,家族累世同居之风十分盛行,至魏晋南北朝则发展成为个体化的权力集团,甚至敢与国家政权相抗衡。

概括而言,这一阶段的家族制度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以制度的形式规定了家族的地位。

据唐代柳芳的《氏族论》可知,南北朝时士族集团有侨姓、吴姓、郡姓、虏姓四姓,雄踞在不同地域,地位也有高低,如侨姓是过江的各个大姓,其中王、谢、袁、萧势力最大;吴姓分布在东南,其中朱、张、顾、陆势力最大;郡姓在山东,其中王、崔、卢、李、郑势力最大;关中也有郡姓,而韦、裴、柳、薛、杨、杜势力最大;虏姓在代北,而元、长孙、宇文、于、陆、源、窦势力最大。

虽然同为郡姓,门第也有严格区分,凡三世有三公的称为“膏粱”

,有令、仆的则称为“华腴”

,有尚书、领、护以上的称为“甲姓”

,有九卿如方伯的称为“乙姓”

,有散骑常侍、大中大夫的称为“丙姓”

,有吏部正员郎的称为“丁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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