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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制度篇(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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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制度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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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家国同构:宗法制度的建立与演变

影响一个民族文化发展的要素,除特定的生态环境、经济状况外,社会组织结构也是至关重要的。

就中国古代社会而言,其社会组织结构的特点在于以血缘纽带维系的宗法制度。

它由父系氏族社会的家长制、家族制演变而来,并由宗法分封制推扩到宗法君主制,构成了家庭政治化、国家家庭化的家国同构的帝制社会,并延续了两千余年。

一、宗法制度的形成

所谓宗法,是以家族为中心,以血统远近区分亲疏的一种制度,据《白虎通义》“宗,尊也,为先祖主也,宗人之所尊也”

,可知“宗”

所强调的是主从关系,这种体现嫡庶、主从等级秩序的法则世代相传,因而称为“宗法”

宗法制度的形成,首先经历了从氏族向宗族的转变,与之相对应,氏族原始民主制也一变而为家长主权制,进而导致专制。

根据田野考古发现和古史神话传说记载,中国古代经历了由血缘家族向氏族到氏族联盟的演进过程,而氏族制又经过了母系氏族和父系氏族两个阶段,就早期宗法制度而言,父系氏族的出现对其萌芽与形成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随着新石器时代的到来,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及私有制经济的发展,大部分财富主要依靠男子创造,男子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出来,最终确立了男子在氏族和氏族联盟中的支配地位。

在父系氏族社会,男性家长已具有了至高无上的权威,对家族或氏族成员不仅有支配权,甚至拥有生杀予夺的权力。

这种权威在其死后对其子孙仍然具有震慑作用,使子孙们心怀敬畏,这样便产生了对男性祖先的崇拜,与之相伴随的是种种祭祀祖先仪式的出现。

同时,为保证男性家长的权力与财产得到继承,一系列的继承程序又应运而生。

到父系氏族后期,旧氏族因个体家庭的出现而解体,部落和部落群兴盛起来,男性家长的权力逐渐转移到部落酋长或部落联盟主的手上。

而《史记·五帝本纪》所记的“阪泉之战”

、“涿鹿之战”

等部落兼并战争,则是为保护本部落的利益而排斥他部落的行为。

从氏族到家族、宗族乃至国家的历史发展进程可以看出,其核心问题是等级划分与首领的统治地位,从而导致由宗法到帝制的专政意志的形成。

这里面有两个问题与宗法制度的形成有着密切的关联。

一是姓氏与族群意识。

姓是一种族号,起源比较早,而氏是姓的分支。

需要指出的是,姓作为族号的确立,与宗法分封制下天子封地赐姓、再以封地命氏的政治背景有关,而不是以血缘关系为其根基的,如黄帝有子二十五人,仅十四人得姓,二人同姓,共十二姓,兄弟异姓说明了政治是凌驾于血缘之上的。

虽然如此,他们的族群意识并没有消失,周制婚俗“同姓不婚”

的规定就是证明。

汉以后则回归于重血缘的族群意识。

氏作为姓衍生的分支,情况比较复杂。

“古之所谓氏者,氏即国也”

(《孝经纬》),如近代学者刘师培认为盘古氏、燧人氏都可称为盘古国、燧人国,即表明氏之本义乃是天子封邦建国的扩大。

而氏的来源,据应劭《风俗通·姓氏·原序》,有以号为氏的,如唐、虞、夏;有以谥为氏的,如武、宣、穆;有以爵为氏的,如王、侯、伯;有以国为氏的,如郑、蔡、齐;有以官为氏的,如卜、司马、乐正;有以字为氏的,如伯、仲、季;有以居为氏的,如东门、北郭、南宫;有以事为氏的,如巫、陶、甄;有以职为氏的,如三乌、青牛、白马。

此外,后世还有诸如宇文、慕容、拓跋、耶律之类非汉族的复姓。

战国秦汉以后,以氏为姓,姓与氏相合,平民也有了姓氏,于是又有了《百家姓》的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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