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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技工出国是非常严重的罪行。
按照上述二法令中第一项,某一个人如被证明曾勾引某一技工,或某一技工如被证明受人引诱或答应或订约为上述目的前往外国,那么这样的技工必须向法庭提出不出国的保证,而在未向法庭提出此种保证以前得由法庭拘禁。
如果任何技工已到了海外,而且在那里工作或传授技艺,由英王陛下的驻外公使领事或当时阁员进行警告,必须在接到警告后6个月内回国,否则将剥夺其所有国内财产的继承权,亦不得作国内任何人的遗嘱执行人或财产管理人,更不得继承、承受或购买国内任何土地。
他自己所有的动产及不动产也被国王没收,而他本人则被宣布为一个十足的外侨,不受国王保护。
无须说明,此等规定和吹嘘的自由精神是多么矛盾,在这种情况下,那个吹嘘的自由却为了我们商人和制造业者的徒劳无益的利益而白白牺牲了。
这所有规定值得称赞的动机是在推广我国制造业。
但推广的方法不是改良自身的制造业,而是压制我们邻国的制造业,并尽可能消灭所有可恶竞争者的捣乱性竞争。
我国制造业者认为他们应当垄断本国同胞的技能才干。
通过限制某些职业在一个时期内所能雇用的人数并规定各行各业须有长时间的学徒时期,他们企图局限各职业的知识,使其仅为少数人所掌握,而且越少越好,同时他们又不愿这少数人中有一些人到外国去传授技能给外国人。
目的是在使我们邻国的制造业不能发达。
消费是所有生产的唯一目的和生产者的利益。
只有在必须促进消费者的利益时,生产者的利益才应当受到关注。
该原则是完全自明的,根本用不着证明。
但在重商主义下,消费者的利益几乎都是为了生产者的利益而被牺牲了。
这种主义似乎不把消费看做所有工商业的终极目的,而是把生产看做工商业的终极目的。
对于凡能与本国产物和制造品竞争的所有外国商品的进口加以限制,就显然是为了生产者的利益而牺牲国内消费者的利益了。
为了前者的利益,后者不得不支付此种垄断所增加的价格。
对于本国某些生产物在出口时发给奖励金,那亦全是为了生产者的利益。
国内消费者必须首先支付为支付奖励金而征收的税,其次由于国内市场商品价格的提高而必然征收更大的税费。
根据与葡萄牙签订的有名的通商条约,通过高的关税使我国消费者不能向邻国购买我们本国气候所不宜生产的商品,但必须向一个遥远的国家购买这种商品,尽管明知远方国家生产的这种产品在质地上远逊于邻国生产的产品。
国内消费者为了使本国生产者能在比较有利的条件下出口某几种产物到这一个遥远的国家去,不得不忍受这种不便。
这几种产物的强迫出口在国内市场上引起的价格增高,亦得由消费者支付。
但在为管理我国美洲殖民地和西印度殖民地而订立的许多法律中,消费者的利益也是完全为了生产者的利益而被牺牲了,而且这些规章比我国所有其他商业规章所包括的更加广泛,牺牲也更大。
一个大的帝国建立起来了,而其建立的唯一目的便是造成一个消费者之国,使他们只能向我国各生产者的店铺购买我国所能供给的各种物品。
我国生产者由此种垄断取得的仅是价格稍稍的提高,而我国消费者要负担全部费用以维持这个帝国,护卫这个帝国。
为了这个目的,而且仅仅为了这个目的,我国在最近一次战争中,用去了2亿镑以上,借债17000万镑以上,至于以前各次战争用费,还不算在里面。
单单这一项借款的利息,不仅大于由殖民地贸易垄断据说所能得到的异常的利润的全部,而且大于这些贸易的价值的全部,换言之,大于每年平均输出到殖民地的货物价值的全部。
但最浪费的情况是美洲和西印度殖民地的管理。
要确定谁是这整个商业体系的设计人可能并不十分困难,我相信,那绝不会是消费者,因为消费者的利益全被忽视了。
而应当是生产者,因为生产者的利益受到那么周到的注意。
而在生产者中,我们的商人与制造业者又要算是主要的设计者。
在本章所关注的商业规章中,我们制造者的利益受到了最特别的注意。
与其说是消费者的利益,不如说是其他生产者的利益,就为着制造业者的利益而被牺牲掉了。
整个商业体系的设计人是生产者,尤其是商人和制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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