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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始元年(前96年)正月,又徙郡国吏民豪杰于茂陵、云阳。
汉武帝处理豪族问题,与他的先辈相比,有两点不同:一是把恩威并重变为威重于恩,也就是以削弱、打击为主;二是进一步制定削弱、限制、打击豪族豪强的法令,充实和发展了汉初处置豪族的政策和措施。
《盐铁论·轻重》说:“张廷尉论定律令,明法以绳天下,诛奸猾,绝并兼之徒。”
张汤的苛法,还有六条刺史法,就是以逾制不法的强宗豪右为重点对象。
法令是全国性的,这也表明了汉武帝对被强徙诸陵边地的豪族没有一徙了之,更没有一味优恤和扶植,而是仍旧严加限制和控制。
通过朝廷一系列的法律活动,削弱、限制、打击豪族豪强的政策和措施就制度化了。
汉武帝徙豪本来就包含着禁止土地兼并的经济目的,主父偃的建议对此已表达得很清楚,后来的六条刺史法也明确要解决强宗豪右的“田宅逾制”
“侵渔百姓”
的问题。
至于元光中令有市籍的贾人都不得名田,是针对工商户的土地法令。
它的主要目的是要禁断商业资本转化为地产,禁绝他们“以末致财,以本守之”
的土地兼并活动。
徙豪对于巩固封建土地国有制的意义很明显。
汉代社会有显著的宗法性,豪族地主世代聚族而居,所以又称为“强宗”
。
因为天高皇帝远,他们占有的土地,很容易隐瞒过去,因而,没有盖上国有制的烙印。
虽然有的编入户籍,所有权已法定归封建国家,但也是对他们占田合法性的承认,而这占田本是历史延续下来的产物。
因为长期占有,有了持久性和可继承的性质,又取得了合法性,所有权就可能深化,使占有制向私有制过渡。
徙豪措施把强宗豪右从原地连根拔走,遗下的土地顺理成章地被收归国有。
更重要的是,现在,他们所占有的土地已是由朝廷所直接分配,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
这样,封建国家对全国土地的所有权不再仅仅是名义,而是活生生地摆在他们面前的现实。
如果他们企图横行乡邑、兼并土地,那就是“田宅逾制”
,就是作奸犯法,就要受到惩罚,严重的就难逃酷吏的杀戮、诛族。
可见经这一徙一赐,国家滞后了土地私有化的历史进程,维护和巩固了国家土地所有权。
汉武帝强徙豪族、限民名田,是坚持和加固封建土地国有制,并使之严格化的措施。
可是,对汉初几十年富裕养足、分散各地、经济自给自足的豪族地主来讲,汉武帝不单要受着官吏质量、武器水平、国家机构的效能以及交通手段等历史条件的限制,更根本的还要受封建土地制度和土地运动的制约。
汉武帝把豪族占田顽固地束缚在封建国有制条框内的努力尽管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但他却改变不了封建土地制度的基本矛盾和基本规律,他的成就具有局部性和临时性的特点。
豪族地主,特别是贵族、官僚、地主三位一体的新豪强,有的凭借着种种特权得以逃免被徙诛族的命运。
纵然被徙入关中诸陵及边地,但能受到优恤和扶植,在“便利田宅”
的基础上,恢复元气,有的甚至很快发展起来。
土地兼并在一个地方一个时期被消灭或被缓和,在另一个地方另一个时期还必然会再产生再发展。
即使是在关东,也是徙走一批,生长一批。
所以《晋书·江统传》说:“秦汉以来,风俗转薄,公侯之尊,莫不殖园圃之田,而收市井之利,渐冉相放,莫以为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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