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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田量都大大少于同级秦爵。
第三,秦代,没有军功,即使贵族也不封爵,须夺“**田”
;汉代则从军的小吏也自占“多满”
。
可以看出,汉代吏民豪富自占田为数势必不少。
这些改变,说明西汉兴起的时候名田制出现了松动,已经远远没有秦时期那样严格坚硬了。
汉初名田制的松动、弹性主要表现在:第一,汉惠帝、文帝的“弛山泽之禁”
的较自由的经济政策。
第二,汉文帝“不为民田及奴婢为限”
,事实上,这就使品级占田制变成了一般的占田制,吏民占田因此不再受爵秩的限制,真正“任其所耕,不限多少”
了。
第三,吏民名田具有了某种持久性和可继承性。
秦是在同六国争雄与战争中确立严格的品级占田制的,在战争中,由于战功的扩大或战败,必然引起爵秩的升降和土地占有量的增减,以及“身死田夺”
,这种升降增减死夺的情况的周期不会太长,可以说经常在发生。
汉初时期结束了长期的残酷战争,这让天下得以几十年相安无事。
而且上文的两项相关的经济政策,国家在一般情况下就不再需要收回吏民名田,另行授配。
这种持久性和可继承性,有可能使吏民名田的所有权深化,也就是从占有权向私有权发展。
它使汉初的土地国有制逐渐发展与表现出软弱性。
也可以说,它使封建土地国有制减少了稳固性和静滞性。
由此可见,如果说汉代的土地制度属于亚细亚形态,那也带有不纯粹性,至少汉初肯定是这样的。
汉代土地制度的松动、弹性和软性,显然还没有发展到名田的所有权性质的转变。
可是,它正在为土地兼并与土地买卖提供可能。
汉高祖时,相国萧何曾买民田数千,但这是出于为解除汉高祖的疑忌而自污的政治原因,还不能作为具备典型的经济上的土地兼并意义。
汉文帝中,贾谊、晁错都曾上疏揭说农人背本趋末,富人兼并农人,说法律贱商人,而商人已富贵矣。
以上有一定程度的夸大,因此不能就此说明土地兼并已是一个普遍的现象。
汉文帝采取轻徭薄赋、贵粟募边等措施,也有使小农经济维持基本稳定的一面,尽管这一面也许有短期性。
直到汉文帝末年,土地兼并的现象才逐渐增多。
《汉书·文帝纪》中记载后元元年(前163年)春,下诏说:“百姓之从事未以害农者蕃。”
农民弃农经商,是土地兼并的间接反映。
可是,汉景帝即位后,三十税一,屡敕有司以农为务,又暂时减弱了农民破产、土地兼并的趋势,民复乐业。
汉武帝即位之后,土地兼并终于从小到大迅速发展起来。
正如《汉书·食货志上》所说:“网疏而民富,役财骄溢,或至并兼、豪党之徒以武断于乡曲。
宗室有土,公卿大夫以下争于奢侈,室庐车服僭上亡限。”
家食厚禄的贵宦们利用富厚的势力与民争利,结果促成“众其奴婢,多其牛羊,广其田宅,博其产业,畜其积委”
,财产愈积愈多,土地大为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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