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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盗”
,就是指未经国家准许的非法逾制行为。
因此,田界的变动、名田量的增减都必须在国家的主持或干预下进行。
国家掌握着名田量与田界的变动权,说明授田即名田的所有权归国家,也就是说,土地的所有权是归属于国家。
商鞅变法的“决裂阡陌,教民耕战”
,就是“夺**民之田,以食有功”
,用合法甚或暴力的手段夺取非有军功的旧贵族的土地收归国有,然后由国家按爵秩授配给耕战有功的吏民,结果在秦国确立了普遍的土地国有制。
大秦兼并六国之后,把这个土地国有制进一步用封建法度推广开来、固定下来。
秦始皇二十八年(前219年),在举行了神圣的封禅典礼后,刻石颂德,作制明法,在《琅琊台刻石》对国家即皇帝的土地所有权作了明确规定:“六合之内,皇帝之土。”
“人迹所至,无不臣者。”
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年),令天下黔首自实田,是土地国有法令在全国范围内执行情况的一次总检查,是第一次全国性的法律措施。
秦始皇把土地国有制向“六合之内”
推行,也就是把还没有国有化的原六国的土地及吏民编入户籍,正式确立秦王朝对这些土地的所有权,使秦名田制发展为全国性的土地制度。
由于秦名田的品级规定的严格性,土地买卖与土地兼并就不易发生;这种严格性使秦的土地国有制具有静滞性,也具有很强的稳固性。
因此,自商鞅至秦末,未见土地兼并的记载。
秦朝灭亡之后,汉朝兴起,大丞相萧何接收了秦丞相、御史府所藏的律令,从而制作了《户律》。
直到汉高祖五年(前202年),颁布了两个关于土地的法令,从而恢复了名田制。
一个是“复故爵田宅”
令,主要文字是:“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
另外一个是“以有功劳行田宅”
令,表明承认封建二十等爵制的合法性,并根据这个向获爵的军功吏卒赐授土地。
这两个法令说明:
第一,与秦名田一样,汉名田与授田、赐田、赏田都是异名同义。
第二,汉名田也是按爵秩名田的品位或品级定格占田制。
第三,实施根据仍是封建二十等爵。
第四,名田也必须首先“名数”
,取得国家编户齐民的身份。
可是汉名田制在实施中发生了某些改变,这在汉高帝的两个法令中也得到了反映:
第一,秦制,列侯才得“食邑”
;汉法却规定七级大夫、八级公乘为“高爵”
“皆令食邑”
。
第二,实际上,秦爵一级赐田一顷,二级二顷,十分明确;汉则名田量有多有少,如在《居延汉简考释释文》名籍类公乘中,礼忠和徐宗两户,“入籍”
的土地,礼忠有“田五顷”
,徐宗仅“田五十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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