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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自玄宗废徒杖刑,至是又废死刑,民未知德,而徒以为幸也。
穆宗童昏,然颇知慎刑法,每有司断大狱,令中书舍人一人参酌而轻重之,号“参酌院”
。
大理少卿崔杞奏曰:“国家法度,高祖、太宗定制二百余年矣。
《周礼》:正月布刑,张之门闾及都鄙邦国,所以屡丁宁,使四方谨行之。
大理寺,陛下守法之司也。
今别设参酌之官,有司定罪,乃议其出入,是与夺系于人情,而法官不得守其职。
昔子路问政,孔子曰:‘必也正名乎。
’臣以为参酌之名不正,宜废。”
乃罢之。
大和六年,兴平县民上官兴以醉杀人而逃,闻械其父,乃自归。
京兆尹杜悰、御史中丞宇文鼎以其就刑免父,请减死。
诏两省议,以为杀人者死,百王所守;若许以生,是诱之杀人也。
谏官亦以为言。
文宗以兴免父囚,近于义,杖流灵州,君子以为失刑。
文宗好治,躬自谨畏,然阉宦肆孽不能制。
至诛杀大臣,夷灭其族,滥及者不可胜数,心知其冤,为之饮恨流涕,而莫能救止。
盖仁者制乱,而弱者纵之,然则刚强非不仁,而柔弱者仁之贼也。
武宗用李德裕诛刘稹等,大刑举矣,而性严刻。
故时,窃盗无死,所以原民情迫于饥寒也,至是赃满千钱者死,至宣宗乃罢之。
而宣宗亦自喜刑名,常曰:“犯我法,虽子弟不宥也。”
然少仁恩,唐德自是衰矣。
盖自高祖、太宗除隋虐乱,治以宽平,民乐其安,重于犯法,致治之美,几乎三代之盛时。
考其推心恻物,其可谓仁矣!
自高宗、武后以来,毒流邦家,唐祚绝而复续。
玄宗初励精为政,二十年间,刑狱减省,岁断死罪才五十八人。
以此见致治虽难,勉之则易,未有为而不至者。
自此以后,兵革遂兴,国家多故,而人主规规,无复太宗之志。
其虽有心于治者,亦不能讲考大法,而性有宽猛,凡所更革,一切临时苟且,或重或轻,徒为繁文,不足以示后世。
而高祖、太宗之法,仅守而存。
故自肃宗以来,所可书者几希矣;懿宗以后,无所称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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