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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御史大夫李岘、中丞崔器等为三司使,而肃宗方喜刑名,器亦刻深,乃以河南尹达奚珣等三十九人为重罪,斩于独柳树者十一人,珣及韦恒腰斩,陈希烈等赐自尽于狱中者七人,其余决重杖死者二十一人。
以岁除日行刑,集百官临视,家属流窜。
初,史思明、高秀岩等皆自拔归命,闻珣等被诛,惧不自安,乃复叛。
而三司用刑连年,流贬相继。
及王玙为相,请诏三司推核未已者,一切免之。
然河北叛人畏诛不降,兵连不解,朝廷屡起大狱。
肃宗后亦悔,叹曰:“朕为三司所误。”
临崩,诏天下流人皆释之。
代宗性仁恕,常以至德以来用刑为戒。
及河、洛平,下诏河北、河南吏民任伪官者,一切不问。
得史朝义将士妻子四百余人,皆赦之。
仆固怀恩反,免其家,不缘坐。
剧贼高玉聚徒南山,啗人数千,后擒获,会赦,代宗将贷其死,公卿议请为菹醢,帝不从,卒杖杀之。
谏者常讽帝政宽,故朝廷不肃。
帝笑曰:“艰难时无以逮下,顾刑法峻急,有威无恩,朕不忍也。”
即位五年,府县寺狱无重囚。
故时,别敕决人捶无数。
宝应元年,诏曰:“凡制敕与一顿杖者,其数止四十;至到与一顿及重杖一顿、痛杖一顿者,皆止六十。”
德宗性猜忌少恩,然用刑无大滥。
刑部侍郎班宏言:“谋反、大逆及叛、恶逆四者,十恶之大也,犯者宜如律。
其余当斩、绞刑者,决重杖一顿处死,以代极法。”
故时,死罪皆先决杖,其数或百或六十,于是悉罢之。
宪宗英果明断,自即位数诛方镇,欲治僣叛,一以法度,然于用刑喜宽仁。
是时,李吉甫、李绛为相。
吉甫言:“治天下必任赏罚,陛下频降赦令,蠲逋负,赈饥民,恩德至矣。
然典刑未举,中外有懈怠心。”
绛曰:“今天下虽未大治,亦未甚乱,乃古平国用中典之时。
自古欲治之君,必先德化,至暴乱之世,始专任刑法。
吉甫之言过矣。”
宪宗以为然。
司空于頴亦讽帝用刑以收威柄,帝谓宰相曰:“頴怀奸谋,欲朕失人心也。”
元和八年,诏:“两京、关内、河东、河北、淮南、山南东西道死罪十恶、杀人、铸钱、造印,若强盗持仗劫京兆界中及它盗赃逾三匹者,论如故。
其余死罪皆流天德五城,父祖子孙欲随者,勿禁。”
盖刑者,政之辅也。
政得其道,仁义兴行,而礼让成俗,然犹不敢废刑,所以为民防也,宽之而已。
今不隆其本、顾风俗谓何而废常刑,是弛民之禁,启其奸,由积水而决其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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