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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王茂荫大被申斥。
咸丰四年三月甲辰上谕:
王茂荫身任卿贰,顾专为商人指使,且有不便于国而利于商者,亦周纳而附于条款内,何漠不关心国事,至如此乎?
并令交奕?载铨速行核议。
三日后上谕:
恭亲王奕?亲王衔定郡王载铨奏:……遵议王茂荫条陈钞法,窒碍难行一折;着即照所奏,均无庸议。
宝钞之设,原以裕国便民。
王茂荫由户部司员,经朕洊擢侍郎,宜如何任劳任怨,筹计万全。
乃于钞法初行之时,先不能和衷共济,只知以专利商贾之词,率行渎奏,竟置国事于不顾,殊属不知大体。
……王茂荫着传旨严行申饬。
(《咸丰朝东华录》卷二六)
几天后就调他做兵部右侍郎。
解除他对新币制的发言权。
钞法颁行后不到两年,票面价格日低,钱价愈高,票银一两宝钞一千只值制钱四五百文。
主要原因除不能兑现以外,是官吏的舞弊,一方面不顾法令,不收民间票钞,另一方面又向民间收现银现钱,却另买票钞缴解。
《咸丰朝东华录》卷三十五记:
五年九月癸酉谕内阁:……兹据李钧奏称:河南省州县于征收钱粮时专收银钱,不收票钞。
解司之时,则收买票钞,按五成搭解。
以致商民于钞票不知宝贵。
现在票银一两宝钞一千均止易制钱四五百文。
河工领款,系八成票钞,二成现银,所领票钞,难于行使,每遇险工,无从抢护。
山东省藩库,于各领款则照二成搭放,而于州县解款,并不搭收票钞,更形壅滞。
五年后京城市价银票一两,仅值钱二百余文,实银则值钱六千有余。
银票二十余两始能抵银一两。
钱票到咸丰十一年时也跌到每千仅值当十钱一百余文。
《清史稿·食货志》五说:
钞法初行,始而军饷,继而河工,搭放皆称不便,民情疑阻。
直省搭收五成,以款多抵拨,既艰搭放,遂复不肯搭收。
民间得钞,积为无用。
京师持钞入市,非故增直,即匿货。
持向官号商铺,所得皆四项大钱,不便用。
故钞行而中外兵民病之。
其后京师以官号七折钱发,钞直益低落,至减发亦穷应付,钞遂不能行矣。
施行钞法的本意是在补救军饷和河工的费用,所得的结果却是军营不要,河工也不要,百姓不要,商人不要,连地方政府也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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