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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正是梦者自己能够告诉我们他的梦的意义。
但是,正像我们所知道的一样,对于梦来说,事情并非这么简单。
对于过失来说,这种方法可在大量的事例中应用,但对于其他例子来说,受询问者什么也不愿说,并且甚至愤怒地抗拒我们向他提供的答案。
对于梦来说,第一种实例完全缺乏;梦者总是说他什么也不知道。
他也不能拒绝我们的解释,因为我们不能提供任何答案。
那么,我们要放弃我们的尝试吗?因为他什么也不知道,我们什么也不知道,而第三者知道得更少,所以似乎根本没有指望发现什么。
如果你感到屈服了,那么就请你放弃这种尝试!
但是如果你不以为然,可以和我一道继续前进。
因为我可以向你保证这是很可能的,梦者确实很可能知道他的梦的意义:只是他不知道自己知道它,并且由于这个原因,他认为自己不知道它。
你会向我指出,我又提出了一个假设,这已是这短短的讨论中的第二个假设了。
这样做,我极大地降低了我所提出的方法的可靠性:“既承认梦是一种心理现象,又进一步认为人具有一些心理现象,他不知道自己原本知道它们……”
等等。
如果这样,人们只有认为这两种假设不可能并存,并且人们可能默默地将自己的兴趣从基于这两个假定的任何结论中转移开去。
女士们,先生们,我把你们带到这里不是要欺骗你们,或向你们隐藏某种东西。
确实,在我的内容介绍中,我宣布的课程是“精神分析导论基础讲演”
[79],但从我内心来说,我不想宣传神的指示[80],对你们讲些易于懂的事实,而将所有的困难隐藏起来,填满空白和消除疑虑,以便你们可以轻信你们已学到了某些新东西。
不,正是由于你们是初学者的原因,我想要向你们显示我们学科的本来面目,包括它的累赘和粗浅,它的要求和疑惑。
因为我知道所有的科学都是这样,而不可能是其他,特别是在其开端。
我也知道一般的教学开始时努力向学习者隐瞒这些困难和不完满之处。
但精神分析不会这样。
所以我实际上已提出了两个假定,一个包含于另一个之中。
如果有人发现这一切都太勉强或太不肯定,或如果有人习惯于更可靠的事实或更精细的推理,那么,他就不必再跟我往前走了。
只是我认为他应整个放弃心理问题,因为在心理学范围中,要找到他们所走的那种切实可靠的道路恐怕是行不通的,而且对于一种要为人类有所贡献的科学来说,没有必要勉强学习者信服。
相信不相信,与它的发现有关,它可以一直等到用自己的发现来引起人们对它的关注。
但是,对于那些想要坚持学习这门学科的人来说,我要指出的是我的两个假定并非同等重要。
第一个假定,即梦是心理现象,可以通过我们工作的结果得到证实;第二个假设已在另一个领域中得到证实,我只是冒险将它从那里引入到我们自己的问题而已。
那么,我们究竟在哪里,在什么领域可以发现证据表明梦者具有他不知道自己具有的知识呢?
毕竟,这是令人惊异的事实,它会改变我们有关心理生活的观点,并且无须隐瞒它自己。
顺便指出,这个事实将它自己隐瞒于它的命名之中,却又是真实的东西——这是一种词义上的矛盾。
但它没有隐藏自己。
如果人们不知道它,或不够关注它,这并不是它的过错。
这也不能责备我们,因为对所有这些心理问题的判断被这样一些人忽略了,他们抛开了起决定作用的所有的观察和经验。
这种证据可在催眠现象领域中发现,1889年,我在南锡参加由李厄保和伯恩海姆进行的一些给人以深刻印象的实验[81],现举其中一例加以说明。
如果使某人进入催眠状态,使他以幻觉的方式经历各种事情,然后叫醒他。
他起初表现出对他催眠时所发生的事情一无所知,接着伯恩海姆要他直接报告出在催眠情况下所发生的一切。
这个人坚持说他什么都记不得了,但伯恩海姆再三坚持,给他施加压力,坚持认为他知道,并且肯定记得它。
那人变得不那么肯定,开始回忆,并开始模糊地记起催眠者所暗示的某事,接着又记起另一件事,他的记忆变得越来越清晰,越来越完整,最终竟不再有任何遗漏。
既然他后来知道发生了什么,并且这一切都不是从他人那里间接得到的,那么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他早就知道这一切,只是他没有掌握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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