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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章 五莲县街头镇迟家庄村的历史和传说(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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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廷大力倡导,文士推波助澜,大写其颂扬节妇诗文,“国制所褒,志乘(地方志)所录,与夫里巷所称道”

清朝时由“钦差提督学政”

按期汇总各州县的“节烈妇女”

,呈报中央礼部,核准后,以皇帝的名义予以褒扬,皆准入祀州县城里的“节孝祠”

并选一些名门出身或事迹特别突出的,由官府资助立碑或建坊,而碑主或坊主称“某某某之妻某氏”

清人俞樾十六卷本《右台仙馆笔记》卷三认为:“盖女子奉父母之命,以身事人,不负其夫,即是不负其父母,故节即孝也。”

也就是说,古代女子承担起了家庭结构的一部分责任,在丈夫去世后独撑家庭,抚子养公姑,使得该家庭香火不绝。

民国八年台湾省彰化县人吴德功编纂的《彰化节孝册》对“节孝”

概念也有一个明确的解释:“妇人嫁后,夫死殉死者曰烈妇。

未过门闻夫死而守节至六年者曰节妇,身故始可报请旌表。

若现存节孝妇,守至五十岁始可报请旌表。

但凡节妇或养公姑育子,使夫祀不绝,故谓之孝。”

孝贞节烈的含义是夫亡不嫁,从一而终的“节妇”

;丈夫死后,以死尽节的“烈妇”

;未婚夫死不嫁他人的“望门寡”

,即“贞女”

;还有未出嫁男方死亡以自杀表明贞节的“烈女”

,“孝”

也指不少处女未婚殉聘夫或终身不嫁。

在姓氏前冠以“节孝”

二字,对明清女性来说是最大的褒奖。

清代女性节孝文化发展到顶峰,尤其是在乾隆朝及其以后全力支持和保护守节妇女,中央旌表制度日益完善,地方表彰制度在法律上得以明确,最终使得女性的贞节观念趋向宗教化。

每年地方绅耆,族长、保甲长都要向官府公举节妇烈女,各级官府都要给予表彰。

清代时,京师、省府、州县各自修建“节孝祠”

,矗立大牌坊。

被旌表的妇女题名坊上,死后设位祠中,春秋致祭。

并由官府发给三十两“坊银”

,由本家为其建坊。

节烈事迹特别突出的,皇帝还亲自“御赐诗章匾额缎匹”

节妇烈女名字列入正史和地方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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