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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王者刑九赏一”
。
深受这类思想影响的秦始皇不仅不会想到减轻刑罚的问题,还在立法中集前代、各国刑罚之大成,积累、增补出庞杂的法目刑名。
这三个来源的相互作用导致了秦法的暴虐。
秦始皇为人“刚毅戾深,事皆决于法”
。
秦二世即位以后,“用法益刻深”
。
秦朝皇帝的个性又进一步强化了秦法的暴虐。
从历史过程看,轻罪重罚问题直到秦朝灭亡数百年以后才逐步得到解决。
轻罪重罚反映了当时法制不够成熟的时代特点。
应当指出的是,汉代以来的各种记载与评论又有意或无意地夸大了秦法的严酷程度,许多说法与历史事实不符。
例如,秦有告奸、连坐之法,并有重赏重罚之条,这是事实。
为了证明秦法重赏重罚,司马迁在《史记》中的说法是“不告奸者腰斩,告奸与斩敌首同赏,匿奸与降敌者同罪”
。
《盐铁论·申韩》为了贬斥法家,渲染秦法恐怖,竟然说此法的目的是“设罪以陷人”
,乃至“以陷无辜,累无罪,以子及父,以弟及兄。
一人有罪,州里惊骇,十家奔七”
。
而云梦秦简提供的材料表明,秦律法定的告奸之赏、连坐之罚远未达到这种程度。
揭发杀人犯的告奸之赏是奖给黄金二两,并未言及赐爵。
适用连坐法而受到牵连的家属也仅是与罪犯本人同罪同罚。
对不告发罪犯的同户、同伍、伍老、里典则区别对待,递降刑罚,有的只是罚些款物而已,根本没有一律腰斩的规定。
“同居”
的主人犯罪,其奴隶还可以不必连坐。
在秦律中,伤害御驾之马,轻者“赀一盾”
“赀二盾”
,伤之较重者也不过“赀一甲”
;盗窃国家祭祀神明的贡品,判处“耐隶臣”
。
而在《唐律》中,加诸这种行为的罪名重者是“大不敬”
,属于“十恶”
之罪,定斩而不赦。
情节较轻者也处以“流二千五百里”
等刑罚。
对比两者的最高刑罚,秦律反而为轻。
应当指出的是,秦朝还有一些法律原则是值得称道的,有的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慎罚”
的思想。
主要有以下几个法律原则。
其一,刑事责任年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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