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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刑峻法1(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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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对这套很可能是有所认可的。

更何况诸如“天下为公”

“道高于君”

之类的思路已经成为许多重要的思想流派的共识。

即使为了装装样子,秦始皇也不会公开压制有关言论。

即使为了粉饰统治,他也不会公开与许多公认的政治法则唱反调。

法律制度是一种社会现象,它是现实社会关系的体现,而不是单个个人的恣意横行。

实行法治必然在一定程度上遵守、贯彻有关的政治原则,用当时的术语说就是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公”

,遵守“道”

,恪守“法”

深入分析秦朝的法律制度的方方面面,不难发现在讲究法治这一点上,秦始皇还是有许多体现“公”

的理念和遵守“道”

的行为的。

在秦朝,许多重要的政治关系、社会关系、经济关系有了法律的规范,摆脱了主要靠各种道德规范、风俗习惯和惯例调整政治与社会的局面。

这是国家政治乃至社会文明向前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

无论如何,秦始皇在建设中国古代国家法制过程中的重大贡献是无法抹杀的。

秦始皇运用法律组织“大一统”

式的国家政治,把各种人际关系、人际互动和社会秩序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并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得到施行。

他以法律来规定等级化的社会地位,规范社会生活方式,维护社会秩序,以强制性手段对臣民做出种种限制,以严刑酷罚惩处一切违背这种生活方式和社会规范、破坏这种社会秩序的叛臣乱民。

这样一来,“法治”

成为行政权力支配社会的一种形式和重要手段。

秦始皇“重之以苛法峻刑,使天下父子不相安”

,以致秦朝臣民普遍感到“秦法重”

秦制之失与其说是“法治”

之失,不如说是“政制”

之失。

皇帝兼握最高立法权力、最高司法权力和最高行政权力的政治制度不仅很容易使“法治”

的理性成分化为乌有,而且常常使“法制”

与“法治”

助纣为虐,成为暴君专横跋扈的政治工具。

法律制度与法律形式。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是统治阶级维护政治统治的重要工具。

“法治”

皇帝秦始皇主要依靠法律手段维系其统治。

他的统治思想和政治行为与秦朝的法律制度密切相关。

解读秦始皇及其创立的皇帝制度,必须研究秦朝的法律制度、法律形式和法律的基本原则。

秦朝法制的基本制度:秦朝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是立法权与司法权合一,即立法权专属于最高统治者,最高司法审判权也属于最高统治者;行政与司法合一,即各级司法组织体系基本与行政组织体系合一,各级行政长官及其主要助手兼理司法;设廷尉作为中央最高专职审判机关,其首长廷尉为九卿之一,主管国家刑狱,并对皇帝负责;国家政治“专任狱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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