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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是企业的产出物形态,如实物产品、服务等,由此区分出四类业态:制造商、经销商、开发商及经纪人;
另一个是企业运营所依据的资产形态,共有四种:财务金融资产、物质资产、无形资产及人力资产。
马龙等人将产出(也就是出售物)定义为企业经营的销售环节出售的是哪些权利。
任何交易的核心都是它所出售的东西。
这个“东西”
的最基本性质,就是包含在其中的合法权利。
人类经济活动中涉及的权利交换有三种类型: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交易处置权。
根据上述交易中出售的权利类型,以及出售的权利数量规模,我们可以归纳出四种基本的权利交易模式,从中可识别出四类不同的主体,如表5-1所示。
第一,制造商。
制造商从供应商那里购买原材料或部件,然后加工或组装成产品。
这是制造业主要的商业模式。
制造商与经销商主要的区别是制造商设计他们所出售的产品。
即使公司将产品的制造进行外包,只要此公司对产品进行实质的(大于50%的价值)设计,我们仍将此公司归为制造商。
第二,经销商。
经销商购买产品,然后再将产品转售给别人。
经销商经常通过运输或重新包装产品或提供售后服务提供附加价值。
这种商业模式在批发与零售业中是普遍存在的。
第三,租赁商。
租赁商在指定期限内出售资产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
租赁商这个词比它的英文解释“地主、房东”
有着更广泛的含义。
此种商业模式不仅包括提供实物资产(如房屋与航班座位)的暂时使用权,而且包括提供金融资产的暂时使用权,以及人力资产、知识等“租赁物”
的暂时使用。
第四,经纪人。
经纪人通过将潜在购买者与出售者联系在一起而进行销售。
和经销商不同,经纪人不具有产品的所有权。
经纪人从购买者或出售者或从双方收取佣金。
这种商业模式在房地产、证券与保险经纪业中比较常见。
马龙等人强调,他们的资产权利维度与关于财产权的文献是一致的,与合同法中的相似观点也是相关的。
总之,资产权利维度的设计与商业实践、法律规定等现实存在是一致的。
他们这样做也许是为了使他们的商业模式分类更具有现实对照性,也就是使人们能够从较为抽象的理论分类中迅速找到现实中的对应物——现有的或曾经有过的企业业态。
在划分了经济中的不同主体之后,马龙等人开始对另一维度——不同主体使用的资产进行划分。
他们很有信心地指出,资产权利与资产类型的相互作用有助于产生更有趣的商业模式类型。
2.交换物与卖点设计
这里,交换物就是指用于出售的东西。
这个东西可以是实体产品,也可以是某种无形资源如会员资格、特许权、服务时间等。
我们在这里使用了“交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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