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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去无回的网上购物(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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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先生感觉有诈,于是向警方报案。

网上购物知多少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调查,目前我国有78.1%的网民渴望能够网上购物。

2001年,我国有31%的用户曾经通过网站购买商品或服务,比半年前增加23%。

购买的产品主要是书刊,比例高达69%。

这说明,用户更愿意通过网络购买一些风险较小的产品。

在接受调查的用户中,有49%的人表示,在网上购物可以节省时间,44%认为可以节约费用。

从统计数据来看,我国目前每个星期网民去购物网站的访问率,正在以6~8%的速度增长。

尤其是不少年轻人,已经开始习惯上网下订单、用信用卡或现金结账、送货上门的网上购物。

对他们而言,这不仅仅是一种时髦,更多的还有实惠。

据上海市消费者协会统计,目前网上购物的投诉一直在增长,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实际物品与网上宣传不符;商品质量不能得到保证;商家不及时送货,交付订金不送货;商品售后服务无保障,消费者受到侵害后权益难以得到保护等等。

尤其是通过汇款购物的顾客,不得不承担一定的风险。

例如,湖南省的一位顾客,花费了10500元人民币,从北京一家网站订购了一台笔记本电脑,结果商家没有送货。

后来他向北京市工商局投诉,花了一个星期才终于解决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在1993年制定的,当时不可能预见到电子商务活动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

所以,当用户在网上购物遭遇欺诈时,只能根据其中的一些原则性规定来进行维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中的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结束和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法律专家指出,按照这条原则性规定,网站可以被看作是场地的提供者和电子商务活动的组织者,有些类似于展销会的举办者和柜台的出租者身份。

所以,消费者在自己权益受到损害后,可以向直接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

同时,根据《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网站先行赔付。

网络受害人的自救组织

在日本,随着网络欺诈行为的增多以及法律对网络欺诈行为的打击不力,不少被害网民自发组织了自救组织——“自警团”

,表示“警察不行就自己干”

“自警团”

是由被害网民自己组织的反欺诈组织。

他们在自己的主页上召开“破案会议”

,互相交换有关信息,并且将犯罪嫌疑人的信息及时报告给警方。

根据日本保护消费者团体的调查,“自警团”

的数量有增加趋势。

这一方面说明,网络陷阱越来越多;另一方面也说明,通过集体的力量、与其他受害人联合共同维护被害人的利益,也许真的有效。

但是专家指出,这种个人行为的“搜查”

,如果超出一定范围,就可能侵犯网络隐私权,甚至形成新的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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