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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1月28日《法制日报》刊出了《新浪搜狐“开打”
,好事!
》一文予以赞赏。
文章认为,如果两家网站不是出于炒作目的、而是真正想就网上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讨个说法,这是应当肯定的。
因为既然打起了官司,最后总归有个说法,总会让人重温这样一个关键词——尊重。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研究员周林认为,对于知识产权来说,报刊、电影、网络之间并没有质的区别,他们仅仅只是知识产权的一种载体。
网络作品当然受到著作权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约束和调整,所以根本没有什么“网络知识产权”
之类的外行话。
因为知识产权在网上并没有特区。
正是由于大多数网络内容提供商互相抄来抄去,所以互联网才落得一个“互抄网”
的骂名。
由于新浪网站和搜狐网站在业内具有最高的知名度,所以它们之间的纠纷和诉讼,就特别具有某种典型意义和示范作用。
虽然这起官司的最后结果并没有出人意料,事实上它也不可能由此解决网络中业已普遍存在的“互抄”
现象。
但至少可以给整个创作界、传播界以某种启发和警戒作用。
网络媒体携手保护作品权利
2002年9月,在“2002年中国网络媒体论坛”
上,与会的112家网站代表共同签署了《保护网络作品权利信息公约》。
该公约为网络媒体的署名及权利信息的标注问题提供了一个可行准则,迈出了网络媒体版权规范化的新一步。
网络媒体的迅速发展,必然要求规范它的具体运作和转载行为。
否则,文章在媒体上转来摘去,由于不署名或者署名不当、不规范,都会严重影响原创作者的积极性,以及影响整个网络媒体的声誉。
而该公约的签订,目的就是为了提供一个这方面比较合理的规范,减少在版权方面的纠纷。
关于网络著作权的司法解释
2001年5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杨建诉北京青年报网际传播有限公司等4家网站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这是2000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的第一例网络著作权纠纷案。
2000年12月1日,原告杨建以“海杨”
为笔名,在网易网站的“第三只眼”
栏目发表了题为《演艺圈同性恋知多少》一文。
后来发现,北京青年报网际传播有限公司、北京笔电新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千龙新闻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找到啦因特网(中国)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网站使用该文章,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这项《解释》,著作权法第10条对于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
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根据这项《解释》,人民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其因为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所失预期应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为侵权行为所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
侵权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费用的,其因为侵权行为所得收入即为所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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