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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非公开内容”
,其中必定包括电子邮件。
好了,只要一涉及到电子邮件的内容,事实上就不仅仅牵涉用户的个人隐私问题了,而且还关系到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
因为归根到底,电子邮件属于私人信件,只不过与传统邮寄的私人信件相比,变换了一种通讯方式而已。
在这两者之间,用户隐私主要是指个人生活方面不愿意被人知道的事,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电话、信用卡号码、家庭住址、单位情况、婚姻家庭状况、经历、兴趣爱好等等。
而电子邮件内容则属于个人的通信秘密。
根据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了国家安全部门、公安检察机关因为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这种自由。
很显然,网站不具备这种权力。
所以,在上述4种例外规定中,只有第一条说对了一半——因为行使这项权利的职能是国家公安检察机关,而不是网络服务商。
免费时代隐私泄密难获赔偿
既然电子邮箱已经收费,那么不管出于怎样的原因,只要服务商在服务过程中泄漏了用户的隐私,就应当赔偿损失。
在免费电子邮箱时代,虽然我们也能看到服务商对自己承诺了“有限责任”
,可是实际上什么责任都没有明确。
也就是说,它可以不负任何责任。
相反,由于用户可能损害服务商的利益,用户还要承担相应的“一切后果损失”
。
请看,263免费邮箱的服务条款是这样规定的:
“263在线对任何直接、间接、偶然、特殊及后续的损害不负责任,这些损害来自:不正当使用免费电子邮件服务,在网上购买商品或服务,在网上进行交易,非法使用免费电子邮件服务或用户传送的信息有所变动。
这些损害会导致首都在线形象受损,所以263在线事先提出这种损害的可能性。
用户同意保障和维护263在线全体用户和263在线的利益,承担由用户行为导致的一切后果损失”
。
由于这是服务商免费(实际上是赔钱)给用户提供服务,所以,即使法律界人士提出了免费服务不能免责,但实际上用户还是不好意思开口提出“过高”
要求。
收费邮箱时代用户索赔理直气壮
在邮箱收费以后,由于服务商给用户造成损失而要求服务商提供赔偿,这样的要求就不“过高”
了。
然而,事实上其赔偿标准无法令人满意。
例如,21收费邮箱是这样规定的:
“因21过错原因导致的用户损害,21将提供赔偿,赔偿额不超过用户已付的当月服务费用;如因21的合作伙伴过错造成21不能提供以上正常的附加服务,21将在最短的时间内和合作伙伴联系协调,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服务。”
“用户的责任:由于用户过错原因导致21损失(包括因此21需对第三方承担的损失)由用户赔偿。”
显而易见,这个赔偿责任对用户明显不公。
因为区区赔偿费只有可怜的几块钱,怎么能够赔偿损失呢?相反,服务商要求用户作出的赔偿虽然语焉不详,但肯定不是几元钱就能打发的。
怎么办?网络用户完全可以不理会服务商的单方规定,完全可以根据法律条款来加以解决。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用户一旦遭到重大损失,格式条款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用户可以根据这条规定来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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