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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怒其言戆,呵逐而出。
女冤愤无伸,哭诉于搢绅之门。
某先生闻而义之,代剖于宰。
宰按之果真,穷治诸无赖,尽返所取。
或议留女居孟第,抚其孤;女不肯。
扃其户,使媪抱乌头从与俱归,另舍之。
凡乌头日用所需,辄同妪启户出粟,为之营辨;己锱铢无所沾染,抱子食贫,一如曩昔。
积数年乌头渐长,为延师教读;己子则使学操作。
妪劝使并读,女曰:“乌头之费,其所自有;我耗人之财以教己子,此心何以自明?”
又数年,为乌头积粟数百石,乃聘于名族,治其第宅,析令归。
乌头泣要同居,女从之;然纺绩如故。
乌头夫妇夺其具,女曰:“我母子坐食,心甚不安。”
遂早暮为之纪理,使其子巡行阡陌,若为佣然。
乌头夫妻有小过,辄斥谴不少贷;
稍不悛,则怫然欲去。
夫妻跪道悔词始止。
未几乌头入泮,又辞欲归。
乌头不可,捐聘币,为穆子完婚。
女乃析子令归。
乌头留之不得,阴使人于近村为市恒产百亩而后遗之。
后女疾求归。
乌头不听。
病益笃,嘱曰:“必以我归葬!”
乌头诺。
既卒,阴以金啖穆子,俾合葬于孟。
及期,棺重,三十人不能举。
穆子忽仆,七孔血出,自言曰:“不肖儿,何得遂卖汝母!”
乌头惧,拜祝之,始愈。
乃复停数日,修治穆墓已,始合厝之。
异史氏曰:“知己之感,许之以身,此烈男子之所为也。
彼女子何知,而奇伟如是?若遇九方皋,直牡视之矣。”
【译文】
平原县一姓乔的读书人有个女儿,又黑又丑,还豁鼻子、瘸腿。
二十五了,也没有人来聘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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