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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有普遍性的。
由自由权所实现出来的东西是有普遍性的,所以自由权本身可以成为一种制度。
所谓的法,就是自由欲望的一个合理的体系。
自由,它当然体现为欲望和冲动,我想要什么就要什么,但是要合理。
你想要什么,别人也想要什么。
你想要的什么不能跟别人想要的什么相冲突。
如何能够设计这样一种体制,就必须要有一种理性在里面起作用。
它必须要设计一个合理的体系,一种规范,在这种体系规范底下,每个人都最大可能地获得自己的想要什么的那个满足。
在这里,既有权利,又有义务。
那么法如果提升到这个层次上面,它作为自由来说呢,它就是一种追求自由的自由。
什么叫追求自由的自由?一般的自由,是追求某个具体的目标,比如说,我想获得某个东西,我想获得某种便利,我想追求某种舒适,这都是针对着具体的某个对象的。
但是追求自由的自由呢,它就更高一个层次。
就是说,这些对象当然可以追求,但是当你追求这些对象的时候,你的那种自由如何才能够是真正自由的,我们要考虑这一方面。
要把我的追求任何东西的这种自由,放在一个自由的体系里面来加以考虑,这就叫作追求自由的自由。
或者叫作对意志的意志。
自由意志,里面已经有意志了,但是你是否有一种意志来支配你自己的这种意志呢?来衡量、来权衡你这种意志?你要追求实现最大的满足,可以。
但是你要考虑你如何才能实现最大的满足。
你如果要侵犯他人的利益,你实际上是适得其反,你会自我毁灭。
你真正要实现自己最大的意志,你就必须考虑他人的意志,并且把自己和他人的意志放在一个合理的体系之中,这就需要理性。
所以自由跟理性是分不开的,真正的自由必须要有理性的设计。
那么一旦由理性设计出来这样一种追求自由的自由和对意志的意志,它就是一种客观的自由,它就不再是一种主观的自由了。
在精神现象学里面最后得出的那个自由意识,还仅仅是主观的。
但是在客观精神里面,它把自己实现出来,就形成了一种客观的自由。
但是这个客观的自由,同时也是主观的自由。
并不是你把自由交出去了,你就不自由了,不是的。
只要你是真正地对自己的自由进行了一种限制,群己权界,那么你仍然是自由的,而且是你可能具有的最大的自由。
这个时候,自由的概念就是具体的,它既是主观的,也是客观的,它是主客观的统一。
如果仅仅是主观的,它是抽象的自由,如果仅仅的客观的,它也是抽象的自由。
但是,主客观统一的自由,这个时候呢,就是一种具体的自由。
所以,法哲学里面讲的这个法,它本身体现为一个自由概念从抽象到具体的发展过程。
这个过程分成三个阶段,一个是抽象法,一个是道德,一个是伦理。
抽象法、道德和伦理,这是他的法哲学的大的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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