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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讲黑格尔的客观精神:法和历史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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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今天开始进入到黑格尔的客观精神。
前面主观精神我主要介绍了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而且主要是精神现象学前面一部分,关于意识和自我意识的一部分。
那么在黑格尔早年的《精神现象学》这本书里面,其实把后面的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都包含在内了。
所以,《精神现象学》这个专著的篇幅要比《哲学百科全书》里面的精神现象学这一部分要大很多。
黑格尔是把《精神现象学》的前面一部分裁下来,放在他的《百科全书》里面作为主观精神的一个环节。
所以我前面讲的还是精神现象学的作为主观精神的一个环节,意识的经验科学这个环节。
其实在某种意义上面,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这后面两个环节也都可以看作是精神现象学里面所包含的,意识的经验科学里面所包含的。
但是后来呢,黑格尔改变了主意,不把它放到主观精神里面来谈,而把它们独立出来,分派到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两个环节中。
我上次讲到了精神现象学最后的归结点,就是自由意识的形成。
通过斯多葛派和怀疑论,他们建立起了一种普遍的自我意识,这种普遍的自我意识体现为自由意识。
那么这个自由意识应该说是在主奴关系以后,通过主奴关系,进到斯多葛派,才第一次产生真正意义上的自由意识,自由意识是普遍的、平等的,人人都有自由。
以往呢,比如说在古希腊,或者在东方,只知道一个人或者是一小部分人是自由的。
但是到了斯多葛派以后,乃至于进到基督教,人们就知道了,其实一切人都是自由的。
人格的概念形成了,自由的概念也就形成了。
人格是人人平等,不管你是罪犯,还是小人,还是我们通常讲的坏人,但是在人格上面,他跟你是平等的。
在道德上,在法律上,他如果违背了法律,做了坏事,你可以惩罚他,但是你不得侮辱他的人格,因为按照人的本性,每个人都是自由的。
这个概念是在斯多葛派那里第一次形成,而这样一种自由的概念在中国的传统中是没有的。
中国传统中也有一些自由的概念,自由的说法,但是没有这样一种说法,就是人人有平等的自由,人人的人格上是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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