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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假设你是一名法官,请根据谢弗的方法,模拟自己是如何形成主观判断的。
首先,你要根据证人的证词,依次对嫌犯a、嫌犯b和嫌犯c为主犯的证据的信任度进行预测。
①嫌犯a为主犯的证据→0.2;
②嫌犯b为主犯的证据→0.1;
③嫌犯c为主犯的证据→0.1。
这些分别是关于每个“个人”
的证据。
但是,根据证人的证词不同,有些证据暗示“主犯是嫌犯a或嫌犯b”
。
这与单独证明嫌犯a为主犯或者嫌犯b为主犯的证据是完全不同的。
你可以按照下述方式,预测这种证据的信任度。
④嫌犯a或嫌犯b中的一方为主犯的证据→0.2;
⑤嫌犯b或嫌犯c中的一方为主犯的证据→0.2;
⑥嫌犯a或嫌犯c中的一方为主犯的证据→0.1。
如果将①至⑥中的数据相加,所得之和为0.9,仍不到1。
由于这是缺乏证据的部分,因此可以认为⑦嫌犯a或嫌犯b或嫌犯c为主犯的证据→0.1。
在这种情况下,对你而言,根据①进行推理,“嫌犯a为主犯”
的信任度Bel(a)自然就是0.2。
“嫌犯a或嫌犯b中的一方为主犯”
的信任度Bel(a、b)就是①、②和④三个证据信任度数值相加之和,等于0.5。
由此可见,在嫌犯a单独为主犯的基础上,增加嫌犯b为主犯的可能性后,信任度由0.2增加至0.5。
虽说如此,嫌犯b为主犯的信任度却不是两者之差的0.3。
根据②,“嫌犯b为主犯”
的信任度Bel(b)为0.1。
这与使用概率进行推理存在本质的区别。
在依赖证据进行推理的谢弗理论中,存在许多不明确单独针对嫌犯a或嫌犯b,却又针对两者中某一方的证据。
如上所述,谢弗的信任度函数是在证据叠加的基础上计算出来的。
因此,其判断标准与数学概率是不同的。
此外,在前文中曾经介绍过逻辑概率的概念,那是指根据证据赋予裁决概率或然性的思维方式。
我们可以认为在这一点上,其与信任度函数之间是非常接近的。
D-S证据理论的更新
正如上文所述,无论是邓普斯特提出的一对多的上限概率和下限概率,还是谢弗提出的信任度函数,都不同于普通的概率理论。
因此,其更新的机制自然也不相同。
上限概率、下限概率和信任度函数的更新,又被称为“D-S证据理论的更新”
。
下面,我们将结合上文中提到的法院裁决的实例进行分析说明。
现在,假设在审判过程中发现了新的证据,从客观上证明嫌犯c不可能是主犯。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更新“嫌犯a为主犯”
这一判断的或然性呢?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先删除③“嫌犯c为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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