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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兰人、联合前的间谍丹尼尔·笛福在其《不列颠全岛游记》(1724—1727)中写道,联合确保了苏格兰的和平,促进了它的商业:
但我不能说,作为一个个体她从那时起就屹立于世界之林了。
在此之前,她被当作一个国家,现在她再也不是了,只是一个省而已,或顶多是一片辖地。
的确,联合带来的问题和它解决的问题一样多。
关于民兵制和保留军队权利的争论一直悬而未决,但这一问题随着联合而消失了。
几十年间,苏格兰人都在议会中争取恢复以上两种权利——至少留个体面。
他们没能搞定,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相当多的一部分人明显不忠于1714年后的政权,尽管长远看,他们提出了几个重要的问题:苏格兰的议会是融入、嫁接还是消解在英格兰的议会中?联合是平等的还是殖民的?苏格兰人拥有英格兰人宪法意义上的权利吗?他们有什么权利?美洲殖民者很幸运地直到18世纪60年代才需要面对这些问题。
但(在他们当中)苏格兰的历史背景是相当明显的,它不仅影响了对于美国大革命的争论,也影响了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拥有军队的权利)。
苏格兰法律
1707年,苏格兰的独立议会融入了英格兰议会,但它的教育机构、地方政府、特别法和宗教都得以保留。
这就包括建立允许发表意见的机构,有权决定经济、社会和政治问题等广泛问题。
最重要的一点是,可以保留苏格兰的主要法庭。
从巴尔夫、克雷格、斯基恩等著名法官的著作来看,苏格兰人清醒地意识到,他们的法律有别于王权的联合。
对于这一点,早在1681年,伟大的“苏格兰法律制度”
作家或法典汇编作家斯太尔子爵就已经提醒过苏格兰人了。
[3]苏格兰人有意识地把民族认同建立在自己的法律之上,18、19世纪尤其如此。
虽然苏格兰的法律也受到了欧洲大陆传统和英格兰传统的影响,但它不同于爱尔兰人遭受的那种殖民强迫,而是在苏格兰本土上发展出来的。
苏格兰人在中世纪适应并吸收了英格兰的法律思想。
苏格兰有“普通法”
,可以变相地理解为“共同法”
(iusune),或仅仅理解为适用于每个人的国王法,除非国王另有他说——但这一点不同于英格兰。
实际上,文艺复兴的主要影响来自法国,其影响体现在创造议会中的“财产地位”
(代表性成分)、1532年最高民事法院司法协会(最高民事法院)的创建,以及律师的教育和职业化。
以15世纪的司法委员会即上议院为基础,最高法院在1560年成为最高民事法庭,在1600年成为一个比英格兰更有保障的司法部,一个半独立的准政治实体。
最高民事法院的法官是(现在仍然是)荣誉“勋爵”
(Lords)。
这种政治影响和法律影响在17世纪继续扩大,并在18世纪得到巩固,那时,最高民事法院可以被视为几个能代表议会的机构之一。
其他几个机构是:苏格兰皇家市镇会议,虽然该会议的重要性在1707年前就已下降,但它直到1975年才被废止;苏格兰教会大会是每年的重大事件,它的社会判决、宗教宣告或“救赎”
会被广泛报道,直到20世纪80年代,它还有相当大的政治影响。
虽然联合之后,最高民事法院影响很大,但上议院作为上诉法庭,其影响也日益增大:到18世纪90年代,超过三分之一的上诉事件都来自苏格兰。
1808年最高民事法院改革——法院被分解,并引入了陪审团裁判制——标志着苏格兰法律的一个重要的变化。
它先前被理解为自然法和国际法的一部分,现在很大程度上自成一体了。
当涉及社会政策(包括济贫和劳工关系)时,最高法院法官制定的法律和议会的法令一样重要。
直到18世纪,权力高度下放的苏格兰国家已经广泛授权地方进行刑事审判,即便这些机构以君主的名义共同维护秩序。
皇家刑事司法并不能完全延伸到地方,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672年刑法法院重组,以及1708年集中监察的巡回法庭创建。
1748年世袭领地管辖权开始实施之前,特许法院(私人手中的公共司法权限)在苏格兰一直是很常见的。
一些特权法令授予封建领主以“男爵领地”
或“自由王地”
(后者相当于英格兰的伯爵领地),每片领地都有特殊的司法权,在自由王地中,这种权利可以扩展到各个方面,除了最重大的犯罪仍归皇室法庭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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