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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1年,玛丽抵达苏格兰,当时一群持不同政见的贵族精心策划了一场激进的宗教“改革”
(新教代替天主教)。
作为女王,玛丽花费了大量时间控制破坏的程度。
苏格兰的贵族不希望出现一个太强大的君主,但一位无能的君主也不行。
玛丽非常合理地抵挡了新教领袖约翰·诺克斯(JohnKnox,1514—1572)的尖锐警告,牵制了各个派系,直到1565年,她不明智地结了婚。
随后,她的统治土崩瓦解,贵族将她驱逐出境。
她被流放到英格兰,并被囚禁在那里。
1587年,玛丽在英格兰作为叛国者被斩首。
她所有的物品都被焚烧。
玛丽是一个极有政治才能、极具个人勇气的女人,她热爱生活,是一位勤勉认真、魅力四射的女王。
我们对她的评判不应该基于她的败局——没能给其命悬一线、摇摇欲坠的国家带去稳定,而应该基于她为实现这个目标所采取的众多成功的尝试。
她被打败不是因为她不能与她的敌人相抗衡,而是因为敌人太多,问题太难处理。
玛丽的统治是在王权日益增长趋势下的一股逆流,其实在詹姆斯四世和詹姆斯五世时期,王室已经变得更加自信、更加坚定了。
从那时起,以及其后数百年,苏格兰的政府与英格兰的政府一直都大相径庭。
从盎格鲁-撒克逊时代起,英格兰王室就运用了普通法和全国巡回法庭制度,对地方和团体的自由进行严密有效的集中司法控制,向它们征税,要求它们为大规模战争买单。
另外,英格兰国王还发行自己的货币。
英格兰政府是地方参与式的政府——郡、百户区、镇、教区——这些都直接向国王负责。
英格兰中世纪的国王有着极大的权力,只是偶尔会缺少威信。
苏格兰君主则有着强大的威望和有限的权力,他们不得不维护(权力的)多样性,支持贵族的既有特权,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很晚。
苏格兰贵族认为自己是共同统治者,而非臣民。
17世纪末之前或18世纪之前,地方政府是领主或皇家市镇的政府,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业余的、参与式的,中央的触角轻轻柔柔,力量不够。
大卫一世发行的第一批皇家货币以英格兰货币为模板,流通了几个世纪,苏格兰的度量衡直到19世纪才标准化。
中世纪晚期,苏格兰已经成为一个君主制国家,还有以下几大支柱支撑着这个国家:一个独立的教会,一个早熟的历史书写的民族主义流派,一个正在形成但已经稳健的法律体系。
作为一个国家,它与英格兰毫无相似之处,反而更接近以地方分权的权力结构为特征的绝大多数欧陆国家。
联合:1603到1707年
16世纪见证了威尔士彻底融入英格兰政府的过程:郡、镇、普通法、议会。
英格兰和威尔士成了一个统一的国家,这可能是当时欧洲仅有的一个统一国家:王室和议会权威在整个王国中盛行,这里有普通法,有统一的宗教,有自由的内部贸易,有一套基于领土和制度而产生认同的方式,也就是“国家意识”
,如果这种国家意识不是所谓的爱国主义的话。
随着时间的推移,威尔士人和英格兰人在社会层面也逐渐统一了,仅有威尔士语作为单独的标志被保留了下来。
从1603年起,苏格兰与英格兰共戴一君,但1707年盎格鲁-苏格兰的联合,就像1801年盎格鲁-爱尔兰的联合一样,纯粹是法律意义上的,缺乏威尔士与英格兰那样政治、法律和制度上的统一。
苏格兰和英格兰因为王室联盟和宪法工具而被拉拢在一起。
英格兰的伊丽莎白一世(1558—1603年在位)死后无子嗣,苏格兰的詹姆斯六世觊觎其继承人位置已久,他于1603年戴上了英格兰的王冠,加冕为詹姆斯一世。
人们“静默地欢呼,没有激烈地呼喊”
。
詹姆斯把他的朝廷从爱丁堡搬到了伦敦。
他有志于在法律、宗教和政府方面更彻底地统一两个国家,但最终一事无成——就连王室特权(只有王储才能享有的权力),在南北两个国家也不一样。
詹姆斯一世的继承人查理一世,在政治上不够敏锐,他也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最后发现这两个王国依然不同(见第二章)。
1707年前后,议会联盟在南方引起的争议并不比王位争议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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