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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的语境下,“演绎”
有着完全不一样的词语意义,而“演绎法”
则只能作为名词,其指向是唯一的,即逻辑推理中的“演绎推理”
。
从概念的角度认识“演绎法”
,其内涵和外延都具有确定的内容。
所以,在哲学或者推理的语境里,“演绎”
与“演绎法”
具有相同的含义,而在其他语境中,这两个词汇可能就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了。
鉴于此,当要使用“演绎”
这个词的时候,你一定要明白:它在你的语言环境中到底是什么含义?你要搞明白你用的这个概念能否真实、全面地反映你要表达的内容,即“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
,否则极有可能出现词不达意、弄巧成拙的尴尬状况。
演绎法是一种最基本的逻辑推理方法,反映的是一种思维形式的结构,是人们认识客观世界的思维方法之一。
演绎法并不是什么高深、不可企及的学术理论,而是每个普通人都可以具有的思维能力,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演绎思维。
演绎思维可以分为自发的和自觉的两种。
自发演绎思维是一种被动思维,指人们在未认识、未掌握客观对象和规律时不受外力影响而自然产生的一种思维活动。
这种思维活动是“知其然”
的无主动意识的一种条件反射。
未经过系统的思维理论学习(哲学理论、逻辑学理论)和思维方法训练的人,由于其他科学知识和社会知识的积累,或多或少、或强或弱都具备一定的自发演绎思维的能力。
他们虽然未必知道什么是演绎法,但可以通过一些简单的演绎推理获得结论。
自觉演绎思维是主动思维,是“按照自己的意图主动去做”
的一种思维活动。
这种思维活动是“知其所以然”
的目的性明显的积极思维。
我们通常认为,只有经过系统的思维理论学习和思维方法训练的人,才可能具备较强的自觉演绎思维能力。
具有自觉演绎思维能力的人可以通过严密、规范的演绎推理获得自己所需要的结论。
一般来说,创新思维和创造性思维必然是以自觉思维为基础的,因此最基本的认识客观世界的思维方法—演绎法中的自觉演绎思维就理所当然地成为创新思维和创造性思维不可或缺的根本要素。
但是,并不是说能够自觉地应用演绎法就等于具有了创新思维或创造性思维的能力。
创新思维或创造性思维能力是一种综合能力的具体表现,它包括专业理论知识的积累、实践经验的沉淀、对未知可能性的预测、对已知和未知之间关系的感悟、对创新过程的掌控和顿悟等。
这其中,自觉演绎思维仅仅是创新思维或创造性思维的基本构成要件。
虽然自觉演绎思维并非创新思维或创造性思维的全部,却不能否定自觉演绎思维的重要价值。
正是因为自觉演绎思维是创新思维或创造性思维的基本构成要件,所以才决定了它在创造性思维活动中不可或缺的地位,可以说“自觉演绎思维是创新思维或创造性思维的必要条件”
。
我们知道,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人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不断深入的外在表现,这个认识过程始终依赖于创新思维或创造性思维,因此也彰显出学习、掌握演绎思维方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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