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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调查了七十余人,竟无一目击案件发生过程,说明被害人与凶手没有发生过争吵,不是**杀人。
根据伤口痕迹对比,凶器应该是杀猪刀,刀的刃口磨得非常锋利,几乎达到“吹发立断”
的程度。
警方推断:第一,根据被害人喉部、颈部大动脉及颈椎被准确切断的事实,说明作案者懂得解剖结构,因此凶手是医生,特别是外科医生的可能性很大;第二,根据凶器是杀猪刀的事实,说明凶手有可能是屠户;第三,案件不是侵财杀人,也不是**杀人,那么极有可能是仇杀,又因为是在光天化日之下的闹市行凶,所以雇佣职业杀手的可能性也有;第四,由于凶器插在桌上没有扔掉,因此凶手也可能是肉贩子(许多肉贩子有剔肉后随手把刀插在桌上的习惯)。
根据以上四个推断,警方进一步分析认为:第一,杀猪刀并不是医生常用的工具,因此不能保证作案时能够准确地切断被害人的颈椎,而且医生并没有特别好的磨刀技术;第二,屠户对刀尖的要求比较高,对刀刃则没有太高要求,因此其磨刀技术也很难达到本案凶器的要求;第三,被害人几乎没有离开过本镇,如果是仇杀,说明其仇人就在这个小镇中,但根据掌握的情况,该镇中没有人有足够的财力去雇请职业杀手;第四,只有肉贩子具有良好的磨刀技术,也懂得一些解剖结构;第五,行凶杀人后,凶手身上难免沾染血迹,而身上有血迹却可以堂而皇之地行走于闹市中却并不引人注目的,只有肉贩子。
所以,警方最终断定,凶手极有可能是“肉贩子”
。
推理一:本案性质或是侵财杀人,或是**杀人,或是仇杀(大前提);张某不是死于侵财杀人,也不是死于**杀人(小前提)。
所以张某死于仇杀(结论)。
这是一个否定肯定式的选言推理。
大前提断定了三种可能情况,小前提否定了其中的两种可能情况,结论就必然肯定剩下的一种可能情况。
推理二:凶手或是医生,或是屠户,或是职业杀手,或是肉贩子(大前提);凶手不是医生,不是屠户,也不是职业杀手(小前提)。
所以,凶手是肉贩子(结论)。
这同样是选言推理的否定肯定式。
大前提断定了凶手身份的四种可能情况,警方经过深入分析,逐一排除了“医生”
“屠户”
和“职业杀手”
这三种可能,于是便肯定了“肉贩子”
这种身份。
细心的读者可能发现,上面两个推理的大前提都没有穷尽一切可能情况,即选言肢不穷尽。
选言肢不穷尽并不等于选言判断不正确,传统演绎法认为:只要所断定的若干可能情况中包含了至少一个真实的情况,那么该选言判断就是正确的。
选言判断有客观穷尽与主观穷尽之分。
所谓客观穷尽是指选言判断客观上断定对象的所有可能情况,而主观穷尽则是指选言判断并没有客观断定对象的所有可能情况,而只断定了对象的一些可能情况,但在这些被断定的可能情况中,至少有一种可能情况为真。
一般来说,当可以做到客观穷尽的时候,应当要穷尽一切可能。
可事实是,客观穷尽是非常困难的,大多时候我们只能做到主观穷尽。
因此,我们在运用选言判断并进行推理时,虽然可能无法做到客观穷尽,但一定要保证主观穷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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