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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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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马斯·霍布斯
17世纪的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在人类行为理论方面发起了一场知识革命。
他的这一新理论不仅改变了以往人类行为的理论观点,也改变了自由意志问题的全部内涵。
霍布斯的著作改变了我们对自由甚至对道德的看法。
这场知识革命是围绕着行为与意志之间的关系展开的,通过这场革命,霍布斯改变了人们对这一关系的理解。
正如我前面指出的那样,传统观点认为,人的意志——做出决定的能力——的确是一种非常特殊的能力,这是一种其他低等动物完全缺乏的理性能力,人的行为是由意志这一能力决定的。
当时的人认为,我们先有做决定的能力,然后才有我们的行为。
霍布斯提出了一种关于人类行为的全新理论。
他的理论降低了意志的地位和作用。
在他的理论里,意志不再是一种区分具有理性的人与非理性动物的特殊能力,而是一种一般的能力。
意志只是一种基本的欲望,一种人类和动物可以共有的欲望或能力。
霍布斯把所有的行为,不管是人类的行为还是动物的行为,都完全置于当时人们所理解的意志之外。
人类行为不再由意志本身的行为所决定,只是在时间顺序上后于意志行为发生。
在他之后,几乎所有的哲学家都受到了这一理论的影响。
在霍布斯看来,人类只是自然界的一部分。
世界是一堆运动着的物体的集合,在这个世界里发生的每一个行为,都是由之前的某一行为因果决定的。
因此,霍布斯的宇宙是一个物质的、确定的系统。
在这个系统里,人类只是更物质的物体,当然也是高度复杂的物体。
不过,霍布斯仍然认为,人类是拥有自由的。
唯物主义和决定论并不否定自由,自由完全可以用唯物主义和决定论的术语来加以阐释。
霍布斯理论的核心是:人类与其他动物的不同之处在于——人类是比动物更复杂、更高级的版本。
人类与动物在智力和能力方面,只有程度上的差别,就其实质而言则是一样的。
也就是说,霍布斯否认人类拥有与动物完全不同的智力和能力。
图4《托马斯·霍布斯》(约1669—1670年,J.M.赖特作品)
霍布斯的理论与中世纪哲学以意志为基础的行为论完全不同。
当然,人类特有的特殊能力,正是传统的基于意志的行为理论所主张的。
根据这一基于意志的理论,人类行为应该是与动物行为截然不同的。
人类的行为应该包含一种特殊的、自由做决定的能力,一种只有人类才拥有的能力。
再审视一下传统观点。
根据传统观点,人类是所有动物中唯一能够运用理性的。
所以,人类可以独自考虑及决定做什么,可以决定做这件事而不是那件事,如举起手而不是把手放下,这是人类行为的基本形式。
也就是说,我们的其他行为只是我们做决定这一行为的间接结果,亦即把我们的决定付诸实行的自愿行为(比如,举手或者放下手)是先前做决定或形成意愿这一行为的结果。
如果把举手视为自由行为,那是因为我自由地做出了举手的决定。
既然所有的行为都是意志的表现,我们的行动自由同样也必须采取意志自由的形式。
我们的自由总是以能够自由地做决定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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