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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发现自己的决定是基于一个错误的或极不完整的假设,我就应该改变或者放弃这个决定。
如果我突然了解到,西班牙的酒店业在整个夏天都将卷入一场大罢工,那么,我就应该改变去西班牙的决定。
不过,由于我没有得到这一最新信息——如果我从一开始就掌握了这一信息,我就会做出不同的决定——我还是会把自己的决定付诸行动。
这就是提前做决定的意义所在:在当下规划将来要做什么。
决定的第二个属性是,决定不仅导致了我们的自愿行为(比如,我是否真的去了西班牙),而且还确定了我们的目标或目的,亦即我们自愿行为的目的是什么。
事实上,我们的所有决定,最先确定的就是目标或目的,然后才确定我们的自愿行为。
我决定去西班牙的直接结果——甚至在我真正去西班牙之前就已经产生的结果——就是确定了一个目标,或者说目的。
我现在明确的目标是(正如我已经决定的那样)去西班牙。
我已经说过,决定会引发意图:有去西班牙的决定,就会引发去西班牙的意图。
“意图”
这个词指一个人打算做某事。
这一决定立即让我产生了去西班牙的意图,让去西班牙成为我的目标。
只有当去西班牙成为我的目标——只有当我保持去西班牙的意图——我才会真正动身去西班牙。
我在执行这一决定时所采取的任何自愿行为,都是对前往西班牙这一目标或意图的实现。
所以,当我执行去西班牙的决定时,我买了一张去西班牙的机票,而购买机票的行为,同样也是为了实现到西班牙的目标。
现在可以更好地理解这一观点,即行动自由是意志自由最初的也是最直接的表现。
这一观点认为,我们的自由以及我们的行动能力,在做决定的过程中以及形成目标的过程中既已执行。
正是这种最初形成的目标,决定了我们在未来的自愿行为最终会产生什么样的自愿结果。
作为目标的道德
如果行动自由包含意志自由,那就意味着我们对自愿行为的控制也包括对目标的控制及对行为目的的控制。
当然也包括我们可以确定自己是否真的要帮助他人。
要确定自己是否真的要帮助他人,首先要确定我们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他人的利益还是仅仅为了自己的利益。
我们控制的是行为的目的,而不仅仅是行为本身——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观点。
这个观点对中世纪的道德理论非常重要,部分原因在于,这一观点对道德常识来说非常重要,不管是过去还是现在都是如此。
中世纪的道德理论非常重视人对自身行为的道德责任。
在中世纪,人们认为道德赋予我们义务,而这些义务又诉诸我们自由行动的能力,如果我们不履行这些义务,就可能会被指责。
人们普遍认为,我们之所以能够承担这些义务,是因为我们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我们有义务很好地行使行动的自由。
中世纪的道德哲学在理解这一道德责任时,完全根据人类行为是由意志决定的这一观点。
由于我们是在做决定的过程中、在形成目标的过程中直接行使行动自由的,因此,我们所要承担的首要且基本的道德义务,就是形成正确的目标。
中世纪的哲学约束于基督教的框架内,所以基督教决定了这些正确的目标是什么。
“彼此相爱”
是耶稣在《新约》中给出的著名教导,概括了我们对他人所负有的道德义务。
在中世纪的传统中,这一“彼此相爱”
的义务,被理解为把他人的好处作为我们的行动目标:决定帮助他人并使他们受益。
这是一种完全不同于现代英美哲学的道德理论。
它的前提假设是:人类的自由就是意志自由。
我们后面会讲到,这是一种关于人类自由的观点,还没有被普遍接受——无论是现代相容论者,还是现代不相容论者(Inpatibilist)。
我们应该记住,常识的直觉与中世纪的理论并没有那么遥远。
我们通常认为,做决定和形成目标本身就是一种自由行为。
在日常生活中,义务不仅包括实际发生的行为,也包括行为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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