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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要求自由来解释道德责任的诉求是必然的。
控制行为或行使自由是自我决定最直接、最直观的形式,自然地,我们把行为人与他行使的自由联系起来。
说到底,是行为人在控制他自己的行为。
因此,当我们思考道德时,我们思想的核心似乎就是这样一种认知:人是自由行动者,人可以控制自己的行为。
只有当你的所作所为都在你的控制之下,你的行为才应当受到责备,你才应当为之感到愧疚。
那句伤人的话,必须得是你自己决定要说的,你才应为之负责。
如果那句伤人的话不是你自己决定要说的,你就不应当为之受到责备。
如果说,因为我们是自由的,所以我们会有责备与愧疚这样的情感,那么,我们的法律体系在惩罚人们并依法追究他们的所作所为时,也应当假定人类是自由的。
只有当惩罚被强加于应该受到惩罚的不法行为上时,惩罚才是真正的惩罚,而不是单纯的约束或暴力。
惩罚背后的逻辑是:那个被惩罚的人做了错事,确实应该受到惩罚;他们要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
但是,只有当被惩罚者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时,惩罚才是公平的——也就是说,被惩罚者自己当初能够决定是否把这一罪过付诸行动。
并不是所有的行为都是我们自己能够控制的。
也许有些人真的有盗窃癖,他们被一种强迫性的偷窃欲望所攫住——这一偷窃欲望剥夺了他们不去偷盗的自由,而强迫他们去偷东西。
如果真是这样,那么,他们的偷窃行为仍然是他们的真实行为,即他们是有意行窃。
但是,由于他们没有使自己不偷盗的自由,所以他们的偷盗行为就不应该由他们自己负责。
如果道德责任的核心概念是自由,那么,我们的行为只有在真正自由的情况下,才应由我们负责。
也就是说,做或不做某事完全由我们自己决定。
这种认为道德责任取决于人是自由的观点可能是合乎规律的。
不过,这一观点也很有争议。
许多哲学家会否定我,说我所提出的常识并不是常识。
在现代哲学中,对于自由是不是道德的核心概念,以及行为是否具有什么特殊的道德意义,都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产生这一分歧的一个重要却也简单的原因在于行动自由是一个如此令人费解的概念,以至于如今人们常常认为这一概念是不连贯的、不可能存在的。
结果,哲学家们在研究道德哲学时越来越倾向于忽视或放弃这个概念,他们试图在不讨论自由的情况下来研究道德。
有些哲学家仍然认为我们要对自己的行为负道德责任,而且只对自己的行为承担道德责任。
但是他们并不认为这种道德责任取决于我们的行动是否自由。
行为还有其他特征,一些与我们行为控制无关的特征。
这些特征决定了我们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或者说,在他们眼中,我们为自己行为负起特殊责任是一件理所当然的事。
其他哲学家则持更为激进的观点。
18世纪的苏格兰哲学家大卫·休谟认为,道德根本不意味着我们要对所做的事情负责。
他认为,我们对自己的行为没有一种特殊的道德责任。
如果我们所做之事不是自己能控制的,则我们不必为之负道德责任。
行为对道德来说并不是真正重要的东西,行为充其量只是真正重要之事的效果、迹象或者症状。
道德更多的是关乎欲望与情感——动机、情形和性格的被动状态,这一被动状态先于我们的行为,并且是我们行为的动因,而不是关乎行为本身。
道德的大义,是让人成为一个可敬而有德之人。
采取正确的行动,或者做正确的事都是次要的。
一个人品德修好了,行事自然会正确。
所以我们能绕开自由这个概念来理解道德和道德责任吗?我的回答是“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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