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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有的朋友会说:讲了这半天预防文化了,觉得这东西不见得管用。
要扼制腐败还是要严峻法制,狠狠地从重惩治贪官,杀一儆百,比文化要管用得多。
“杀一”
真的能“儆百”
吗?也不见得。
大家都知道,中国从来就是一个严峻刑法的国家,尤其是对职务犯罪,从来十分严苛。
远的就不说了,我们从唐代说起。
唐代以绢来作为议价的标准,官吏受赃一尺,杖一百,贪赃枉法15匹,处以绞刑。
一匹绢长度为3丈,按照明时的折算率为七钱银子,依现在的折算标准,约合100多元人民帀。
15匹差不多是1500元左右。
到了宋朝,这个标准又打破了。
宋朝初年,(公元960年起)制定的反贪污法令,是赃满五贯者处死。
五贯是什么概念?当时宰相每月的俸禄是三百贯,小县主簿,也就是相当现在的正科级干部,月俸是六贯。
折合成现在的标准,不到一千元人民帀。
贪污了比一个科级干部月工资少得多的数额就要掉脑袋。
最厉害的是明代,朱元璋这个人,对官吏的治理是最严格的,他制定了历史上最为严厉的反贪污法令。
他亲自撰写了《授职到任须知》,对每一级地方官吏的职责都作出详细规定。
逐项开列地方官员应注意的事项,并对这些注意事项开列出一条条具体要求。
对于京官,他规定的“六部执掌”
事无巨细,把每个部每个司每个科所有大小官员的岗位责任制定得极为明细,甚至连每个月用多少墨水钱都算得清清楚楚。
他严禁官员嫖娼,规定“官吏宿娼,罪亚杀人一等,虽遇赦,终生不得再当官”
。
他严禁官员以权谋私或假公济私,官员出差时,不能用公家的马车拉载私人财物,规定:“凡因公出差,按级别可以坐官马公车、用官驼等者,除了随身的衣物外,携带的私人物品不得超过十斤。
违者,超过五斤的笞十下,以上每增加十斤加罪一等,到打六十下为止。
坐船的可以多带些,但也不得超过三十斤。
违者,十斤笞十下,每二十斤加一等,打到七十下为止。
家人随从者,都不许坐公车。
如果谁贪小便宜,求官员帮他带私物的,这个人与官员同罪,所寄之物没收”
。
《大明律。
刑律》在“受赃”
条下规定:禄人枉法赃至一贯以下杖七十,逐量加重惩治,到八十贯就判处绞刑。
不枉法赃,从一贯以下杖六十开始,逐量加重到一百二十贯,杖一百,流放三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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