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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这些官吏组成的一些权力机构,召集并主持堂区大会,建立学校,修缮教堂,以及分配赋税。
除此之外,这些权力机构还监督管理公社的财产,规定它们的用途;在必要的时候,以公共团体的名义提出公诉,并使之进行下去。
监督的职责,以及处理地方上的琐碎事务,已经不再是领主的职责。
就像在下一章我们所论述的那样,要么是当地政府,要么是中央政府,它们管辖着教区的所有官吏。
国王与居民之间的中介人,以及国王在教区的代表,这些身份已经不再属于领主。
在教区内,分配赈济,颁布国王的命令,征收赋税,招募民兵,以及实施国家的普遍法律等等这些事务,已经不在领主的权限范围之内。
所有这些权利和义务事项,都已经归属于每一个人。
与其他的居民相比,除了享有免税权和特权之外,领主所拥有的权力与其相差无几。
事实上,领主也是一个居民,只不过他的地位稍有不同。
在写给下属的信中,总督们一般都会特意说道,领主只不过是第一居民而已。
同样的景象——除了以个人为单位外,贵族不再以整体的形式从事管理活动——不仅仅发生在堂区,也发生区。
这样的现象,只有当时的法国存在。
除了法国之外,其他地区的统治居民和拥有土地,仍然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古老封建社会的特征,还能部分地展现在人们面前。
在英国,管理和统治的大权,掌握在主要的土地所有者手里。
在德意志,国家一般的事务是由贵族管理和控制的。
虽然在某些地区——比如,普鲁士和奥地利——贵族的这些权力已经被国王剥夺,但是,大部分的农村管理权依旧在他们的手里。
在某些地方,领主的地位依旧保留,这是因为国王虽然强大,可以控制领主,但还不足以取代他们。
事实上,除了司法领域,法国的贵族已经很长时间,不再染指国家行政了。
然而,对于领地的司法权,王权不断地对其进行削弱、限制,尽管法官还在听从贵族中重要人物的指示,以他们的名义审判某些诉讼,而他们也不时地在领地范围内制订治安规章。
最终,王权完全控制了它。
这样一来,司法权的行使,对于领主来说,只能算做是一项收入,而不再是一种权力的象征。
贵族所享有的特殊权利,只剩下金钱部分——这部分权利偶尔还会增加,至于政治部分的权利,已经完全消失了。
对于那一部分还没有消失的特权——实实在在的封建权利,由于它们与人民的关系极为密切,因此在这里,我还想做一番论述。
这些权利的数量很多,种类也很广泛,而且,它们其中的一部分要么已经转化,要么已经消失。
因此,今天我们很难判断,究竟哪些权利是属于1789年那时候的。
当时,这些权利中的某些,对于人们来说,已经是一些含义比较混杂的词语。
而对于我们来说,它们就更加显得含糊不清了。
不过,对于18世纪的封建法专家著作,只要我们认真查阅,并进行相关的仔细研究,就不难发现,数目相当少的主要几种权利,都是由所有现存的权力转化而来的;至于其他的一切权利,它们仅仅是个别的现象,十分孤立,尽管它们也真真实实地存在着。
在法国,众所周知,专门的狩猎权,只有领主才配享有。
通常来说,鸽子和鸽舍,也只有领主才会拥有。
当地的居民,总是很不情愿地为领主所驱使,使用领主的磨坊磨面,使用领主的压榨机压榨葡萄酒。
有一项税费极为严苛,这就是土地转移和变卖税。
只要在领地的范围之内,人们每一次购买或者出售土地,都必须向领主缴纳一定的税费。
除此之外,年贡、地租以及现金或者实物税,也是领地范围内的土地所必须承担的。
一般来说,这些税费不得赎买,只能由地产主向领主缴纳。
在各个地方,为领主服徭役的情况,几乎已经看不到了。
虽然在极少数的省份,若干种的道路通行费依然征收,但是大部分地区的此种费用,要么被取消,要么降到很低的价格。
不过,市场税和集市税,却是所有省份的领主都要征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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