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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正如马克思说的:
亚里斯多德不能从价值形态,看出在商品价值的形态中,各种劳动是被表现为等一的人类劳动,为等一的,这是因为希腊社会是建立在奴隶劳动上,从而,有人间的不平等和人类劳动力的不平等作为自然基础。
价值表现的秘密——一切劳动的等一性与等值性,因为一切劳动都是人类劳动一般,并以此为限,——必须到人类平等的概念已经取得国民信仰的固定性时,方才能够解决。
(同上第38页)
显然,Z不具有平等观念,是因为他在现实生活中看不到平等观念的基础,能够提供这种基础的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还未能形成,在现有的人类生命表现即劳动中,是找不到互相通约从而达到等一的共同规律(价值规律)的。
因此他唯一能做的就是在诸多不平等的劳动中选择一种他认为最高的劳动——艺术,来实现自己的生命活动,并借此凌驾于他人之上;他完全无批判、无反思地认同于这个等级化了的社会现实。
同样,O也不具有现代意义上的人格平等观念(=人格独立观念),她把人类童年时代的美好幻想——人性本善、民胞物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人同此心心同此理、“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
——作为自己的立论基础。
她说到了人的“权利”
、“爱”
,她心里想的却是大家不分彼此、其乐融融的平均主义,甚至无意中放进了“共妻”
的“权利”
!
难怪Z指出,这只是“一句哄小孩儿的空话”
(第517页)。
这是一种不可能性,与那种超前于现实、为人类自由留下空间的可能性是完全不同的,是纯粹的空想。
它不能超越现实,而只能被现实击得粉碎。
相反,人格平等(或人格独立)的观念却完全可以经受并反驳Z的诘难。
由于这种平等的超验或抽象性质,它并不因现实生活中有差异、有矛盾而失效,恰好相反,它本身正体现在差异和矛盾中。
例如,当O与她的前夫离婚而与Z结合时,如果她有充分的人格平等观念,她就应意识到她在这种情况下离开她的前夫正是对他的人格,也是对自己的人格的尊重,而不是对他们的平等关系的破坏;而她嫁给Z也不是因为她把Z看得比前夫在等级上更高,而应是因为她和Z平等地相爱(当然事实上她并未达到这种觉悟)。
这种平等是绝不能归结为现实的价值等级(包括智力、财富、事业成功等等,那都是相对的、变动的)的,而是完全“务虚”
的;但它是我们这个发展着的社会必将日益逼近并“取得国民信仰的固定性”
的可能世界原则。
“我”
(在很大程度上也代表作者本人,即史铁生)说:“平等是一种理想,你不必要求那一定得是事实”
(第524页),这是不错的,它表明了平等对现实(事实)的超越。
但他似乎忘了补充一句:“但它必定要是一种可以自由地去争取的理想。”
O的死并不是由于平等不是一种理想,也不是由于现实中还没有平等的事实,而主要是由于她的平等在理论上就站不住脚,因而根本失去了实现出来的可能性。
她对平等的自由追求也就被先天注定了是无意义的。
她终于发现,唯一能真正实现她所守护的那种“平等”
、那种“泛爱众而亲仁”
(《论语?学而》)的理想的,只有死,只能通过自己一死来消灭一切差异。
她的理想的自身矛盾把她逼向了死路。
这就象征性地说明,传统理想的爱如果不愿意虚伪,如果进入反思,如果揭示其矛盾的话,它就是指向死的。
只有死是没有任何差别的,它才是没有差别的“另一种存在”
,是“彻底的平等”
(第5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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