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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曰:“倬彼甫田,岁取十千,我取其陈,食我农人。
自古有年。”
而《孟子》亦云:“春省耕而补不足,秋省敛而助不给。”
古盖有是道矣,而未必有常数,亦未必有常息也。
至于熙宁,青苗之法,凡主客户得相保任而贷贷息,岁取十二,出入之际,吏缘为奸,请纳之劳,民费自倍。
凡白宫而及私者,率取二而得一;自私而入公者,率输十而得五。
钱积于上,布帛米粟,贱不可售,岁暮寒苦,吏卒在门,民号无告。
二十年之间,民无贫富,家产尽耗。
此所谓不可复者二也。
古者治民,必周知其夫家田亩、六畜、器械之数,未有不知其数,而能制其贫富者也;未有不能制其贫富,而能得其心者也。
故三代之君,开井田,画沟洫,谨步亩,严版图,因口之众寡以授田,因田之厚薄以制赋。
经界既定,仁政自成。
下及隋、唐,风流已远,然其授民田,有口分、永业,皆取之于官。
其敛民财,有租、庸、调,皆计之于口。
其后世乱、法坏,变为两税,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
田之在民,其渐由此。
贸易之际,不可复知。
贫者急于售田,则田多而税少;富者利于避役,则田少而税多。
侥幸一兴,税役皆弊,故丁谓之记景德,田况之记皇祐,皆以均税为言矣。
然嘉祐中,薛向、孙琳始议方田,量步亩,审肥瘠,以定赋税之入。
熙宁中,吕惠卿复建手实,抉私隐,崇告讦,以实贫富之等。
元丰中,李琮追究逃绝,均虚数,虐编户,以补失陷之税。
此三者,皆为国敛怨,所得不补所失,事不旋踵而罢。
此所谓不可复者三也。
故臣愚以谓为国者,当务实而已,不求其名。
诚使民尽力耕田,赋输以养兵,终身无复征戍之劳,而朝廷招募勇力强狡之民,教之战阵,以卫良民,二者各得其利,亦何所不可哉!
富民之家,取有余以贷不足,虽有倍称之息,而子本之债,官不为理。
偿进之日,布缕菽粟,鸡豚狗彘,百物皆售,州县晏然。
处曲直之断,而民自相养,盖亦足矣。
至于田赋厚薄多寡之异,虽小有不齐,而安静不挠,民乐其业。
赋以时入,所失无几。
因其交易,而质其欺隐,绳之以法,亦足以禁其太甚。
昔宇文融括诸道客户,州县观望,虚张其数,以实户为客,虽得户八十余万,岁得钱数百万,而百姓困弊,实召天宝之乱。
均税之害,何以异此!
凡此三者,皆儒者平昔之所称颂,以为先王之遗法,用之足以致太平者也。
然数十年以来,屡试而屡败,足以为后世好名者之戒耳。
惟嘉祐以前,百役在民。
衙前大者主仓库,躬馈运,小者治燕飨,职迎送,破家之祸,易于反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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