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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可能也会怀疑改革的真正动因是是否改革会以它的名义造成所有人的痛苦。
其二,突然企图废除本不应该存在的惯例,会像攻击社会本身最根本原则一样,引起可怕的动**以及令人担心的公共灾难。
所以,前面在革命问题上引用的推理适合目前所谈的情况。
解决了前面提出的如何判定的问题后,并且试图确认目前的财产制度在什么特殊情况下是国家权威性制度不可预料的产物后,我们不妨讨论,所有权通常应该受到多大程度的尊重。
这里,我们只需要回忆所有权学说建立的原则,个人有神圣不可废除的判断权力。
我们可以合理地认为政权起源有两个目标:第一,作为公共智慧的宝库,在一切情况下,个人从中受益,并且个人被积极明确地引导从而通向幸福。
第二,政权不会唐突地担任仲裁,而是担当监护个人判断权这一卑微角色,从不进行干预,除非一人明显要侵犯另一人的判断权。
本书的所有论点说明后者才是政权的真正目的。
那么,所有权的第一个观点是从个人判断权演绎而来;政权的首要目标是保障此权利。
不允许每人在相当大程度上自斟行事,否则个人就不会有自主,就不会有进步,就不会有优秀品德和幸福。
这是至高无上的权利;为了保障它,多大的努力和牺牲都不过分。
所有制学说的基础就是如此深远。
最后,它是我们伟大的保护神,必须敬畏它。
谁要是松驰了这个原则对我们思想的约束,尽管他的意图正确,在这一点上,他便是所有人的敌人,因为松驰了约束,我们会未经最谨慎最公正的思考而承认这一原则的任何例外。
所有最美好事物的必要条件之一为安全。
如果我不能在很大程度上预言我将从他人受到的待遇,如果我不能在一定程度上推测其他人为非作歹、任性胡为的限度,我不会从事任何有价值的事。
比起野蛮的社会来,文明社会维护许多人之间的安全;这正是在文明社会中,艺术品得以创造,科学得到完善,人的个性和互相适应性得以逐步发展的原因之一。
本章似乎还应补充一个适当的论点。
我们主张人人有平等的权利,人人都有得到一切物品的权力,只要他享有的物品带给他的好处多于对别人的损害。
有人会提出疑问:“那么他有权拿到这些物品吗?如果不能,那么一个人被授予权利却不能加以使用,这是什么样的权利呢?”
这里的疑问只是表面而非实质。
这个例子中具体谈到的特点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权利。
我的判断支配我的行动,企图用他的判断而不是我的判断来迫使我行动的人是冒犯者,这些都正确。
但我们不能因此推断,用武力制止他的冒犯总是明智的。
影响人类思想的正当手段是说服而不是武力,只要我有说服别人的成功希望,我就永远不诉之于武力。
此外,道德的准则是效用性。
曾经确定我享有某物品是有利的,然而我们也不能得出推论,我用暴力企图去占有有些物品,或成功地占有物品,都会带来好处。
若我悄悄地取得这个物品,这毫无疑问绝对有利;然而,我尝试去取得这项物品,无论成功与否,带来的害处远远大于实现我的权利带来的好处,这也正确。
权利学说同暴乱没有合理或正当的联系。
我可能并不试图以公正的原则取得我有权取得的许多物品,然而这种权利决不是无用和空谈的。
它或许是一条建立在无可辩驳的证据上的伟大真理,或许会在人们的坚信中不断发展。
如果它的确是一条令人们感兴趣的真理,我们可以期望它在人们思想中生根发芽,并对人的行为产生相应的影响。
它或许是一条具有这种性质的真理,慢慢渗透于人的认识能力,不知不觉地与我们的推理能力混合,最后,它不带丝毫暴力痕迹引起文明社会原则完全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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