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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责任选择适当的时机来讲述这些道理,而不要由于不合时宜的急躁而有损于正义的事业。
如果我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我自己所关切的事物,我一定能够做到这样慎重,那么为什么当我以别人的利益为目的的时候,我的眼光就不那么敏锐了呢?使用暴力强迫一个人倾听他急于想躲避的劝告,乃是说服人的一种可悲的方式。
这些论点证明:如果由于其他的理由使惩罚看起来有必要的话,我们还是不应该忽视改造,而没有理由把改造当作惩罚的目的。
以警戒为目的进行惩罚是一种永远不能为正义所支持的理论。
让一个人受罪,绝对地看来,不是正确的就是错误的。
如果是正确的,那么受罪本身就应该具有可取之处。
如果是错误的,那么它给人看的是一种什么榜样呢?为了警戒而做一件事,就等于说:今天做一件事,目的在于证明明天我还要做同样的事。
这永远只能是一个次要的考虑。
从来没有任何论点像警戒这个论点这样被人粗暴地滥用了。
在战争这个问题上[2],我们看见过有人用这种论点来证明我们可以做一件本来是错误的事情,使对方相信,在必要的时候,我会做另外一件正确的事情。
一个仔细研究和坚决执行正义原则的人定会做出最好的榜样,自觉地坚持正义原则,比起急于使人们能够预测到我将来的行为,它对于人类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会更好。
如果我们回忆一下前面已经讲过关于不同的事件包含着无穷无尽的区别并且不可能把它们归纳到一般法则里去的问题,那么这个论点就会更加有力[3]。
根据前面所列举的,惩罚的第三个目的是防止犯罪。
如果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容许惩罚的存在的话,那么这是它有理由来提出来的唯一目的。
即使在这个观点上,我们也已在本书其他部分提出了它容易遭到的认真的反对意见[4],我们也曾经考虑过不顾这些反对意见的必要性究竟有多大。
在大部分人被说服去把现在的复杂政治制度加以改变以便有希望废除惩罚制度的必要性以前,可能经过的时间越长,本章所谈的内容也就越重要。
如果认为在这个期间,我不必履行什么积极的义务,也不必为社会目前的福利以及它未来的改革而通力合作,那我的行为同真理的事业是非常不相称的。
从这种情况下产生的临时义务,同以前对义务这个问题的阐述正好相符。
义务是把一定力量最好地使用在促进大众福利的事情上[5]。
但是,我的力量是以我周围的人们的心愿为依据的。
如果我在一群胆小鬼组成的军队里入了伍,我的义务可能是退却,虽然绝对地看来这个军队的义务应该是迎击敌人。
在一切可能的情况下,我的义务是用我所处的环境所能容许的最好手段来促进大众福利的。
[1]参见第五篇第二十二章;
[2]参见第五篇第十六章;
[3]参见本篇第四章;
[4]参见本篇第三章;
[5]参见第二篇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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