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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认识到一种事业的价值,我能不从事这种事业吗?如果我认识得很清楚,我能不以极大的热情投身这种事业吗?如果你要用最有效的方法来启发我的思想,那就要针对我天性中的真实而体面的感情说话。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你就应该彻底了解你要向我介绍的那个东西,你自己先要充分信服,然后再根据你的清晰的理解自信地告诉我。
如果我们受到的是这样的教育,在进行这种教育中,永远不因为懒惰而忽略真理,不因为方式不对头而讲不出真理的优点;如果教师们不断训练自己要找出简单有力的方式来传达真理,既没有偏见、也绝不偏激,那我们就不能不相信这种教育在帮助思想的进步上,比曾经想出来的一切愤怒的或善意的强制方式,都会更为有效。
惩罚的最后一个目的是警戒。
如果立法者把他们的观点局限在改造罪犯和防止犯罪上,他们所使用的权力虽然是错误的,也还会带有人道主义的色彩。
但是,一旦以报复为动机或以可怕的罚一儆百为意图,那它就是一种最残酷的野蛮行为。
行刑者会巧妙而残酷地忙于寻找新的手段来折磨受害者,或者忙于如何使那些折磨的景象更为可怕,这才会使人印象深刻啊。
很久以来人们看到是:这种以儆效尤的政策经常达不到目的。
只要有惩罚的新方法,野蛮行为就会进一步产生某种影响,但是这种影响不久就会消失,而这些原来就没什么希望的发明也就会彻底地失败[2]。
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不论新奇的感觉以多么大的力量来刺激人们的想象力,但事情的本质很快就会重现并且表现出它不可磨灭的影响。
我们感觉到我们所处的境况十分紧急,并且我们也感觉到或者认为感觉到理性的指示在催促我们去解除这种紧急情况。
不论我们形成什么样的反对法令的观念,虽然可能参杂着错误的成分,但它们总是真诚地从我们基本的生存条件出发。
如果我们把这些法令同以团体资格所实行的暴政相比较,比较得越多,对于所面对的非正义的怨言和愤怒也就越多越大。
愤怒的情绪是不能起安抚作用的,而野蛮手段也不具有任何说服的力量,它可以吓人,但却不能使我们口服心服,也不会让我们变得正直。
在非正义的如此**下,我们的痛苦和希望以及一切情感上的要求就会一再出现,而这些真实的情感最终一定会胜利,这又有什么可奇怪的呢?
那些以防止犯罪或以改造罪犯为目的而实行惩罚的驳论点都可以被用来反驳以警戒为目的的惩罚,此外,我们还有一些专门的理由也可以说明它的谬误。
这种惩罚的对象不是一个现在犯罪的人,也不仅仅是我们能怀疑将来会犯罪的人。
这种惩罚代替了说理和感召,而要求我们认为自己有义务采取某种行为,仅仅因为这种行为是我们的上级所喜欢的,因为警戒所教导我们的是:如果我们不这样,他们就要使我们后悔不该如此顽固。
此外,还应该记住:当我受到惩罚、被以儆效尤的时候,我自己的感受是傲慢的轻视,仿佛我完全没有知觉、没有是非观和善恶感似的。
如果你使我受罪,你的这种做法不是合乎正义的,就是违反正义的。
如果你是合乎正义的,那么看来在我的身上必须有一些东西使我成为应该受罪的对象,不论是绝对的功过(这本来是荒谬的),或是认为我可能造成的祸害,或有最后一种可能——你的惩罚能在我身上取得改造的效果。
如果其中任何一个理由使我的受罪合乎正义的话,那么就无所谓警戒的问题;以儆效尤可能是这种惩罚的附带结果,但它不是其本质的组成部分。
如果把一个人当作折磨和杀害的对象,即使他并不该受到如此惩罚,但这是要做给别人看的、叫别人从他的痛苦中汲取教训,肯定地说,这就是一个指导人类思想的非常拙劣且不恰当的方法。
下一章我们将进一步论证这个论点中的道理。
[1]参见第五篇第二章。
[2]参见贝加里亚:《犯罪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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