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一秒记住【梧桐文学】地址:https://www.wtwx.net
对此,曾有人答复说:“因为不止一个人需要我节省下来的那笔钱,所以我就必然有随意赠与的自由。”
事实绝非如此。
如果只有一个人让我了解到他的需要,那么对我来说,就只有一个人需要那笔钱。
至于那些需要钱但并不为我所知的人,就要由其他富人(一个人的钱多于他的正当支出所需时,其实就是富有的)——而不是我——去帮助了。
但如果我所了解到需要帮助的人不止一个时,我就不能不把他们的要求做一番比较后予以相应的处理了:两个人需要帮助的理由不可能完全相同,对于他们的理由,我也不可能都完全赞同。
所以,我不可能施惠于每个人,只不过是对某个人做了我应做的事而已。
若我对多个人施惠,虽然他们只是整体的一小部分,那也背离了正义法则,因为这就等于从总的利益中减少了那么多,也就等于相应地发生了那么多绝对的非正义。
这里所讲的道理充分明确地证明:在一切有关道德问题的研究中,正义是可以作为推理的原则的。
这些道理本身就具有说明性和例证性,尽管在细节上可能被指出具有某些错误,但由此得出的普遍结论并不会失效,即用道德上的正义作为研究政治真理的标准是恰当的。
社会不过是个人的总合,因此,社会的权利和义务一定是个人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和后者相比,前者更不能被随意处理。
社会有权利要求我为它做些什么吗?对于这个问题,早已作出回答:要做我有义务做的一切。
此外还有吗?当然没有了。
社会怎么能改变永恒的真理,或者破坏人及其行为的本质呢?它又怎能使我的义务中包括酗酒、虐待或暗杀别人呢?——另一方面,社会有义务为它的成员做些什么吗?答案是肯定的:要做为促进民众福利所必需的一切。
但大众福利的本质是精神层面上的,即扩展我们的智力,激发我们的道德心,使我们充满独立自主的强烈意识,细心地消除任何可能妨害我们全力以赴的障碍。
假使有人断言,“任何政治组织也无力为我们谋取这些好处”
,那么结论也是同样无可争论的:政治组织仍然有义务竭尽全力为实现这些目标而做出贡献。
假定它的影响受到了最大的限制,也必然有一种方法脱颖而出来帮助我们更加接近最终的奋斗目标,而它就是那个应该普遍采用的原则。
不过,有一件事情是政治制度肯定能够做到的,即它可以积极地避免属民的真正利益遭到破坏。
但事实上,所有任性的统治和专横的特权反而肯定会积极地破坏其属民真正利益。
任何社会改革中都会有某种程度合乎道德的趋向。
如果改革既不产生祸害也不产生好处,那就毫无意义。
只要改革有助于集体的进步,那就应该普遍进行。
[1]关于无私的正义作为动机能在人的思想上起多大作用这一问题将在第四篇第十章中详加讨论。
[2]这种论点曾由JonathanEdwards在一篇therueVirtue的论文里作过非常明确的说明。
JonathanEdwards是名著theFreedomoftheWill的作者。
[3]参阅第四章。
[4]参阅本章附录一。
[5]参阅第五章。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若浏览器显示没有新章节了,请尝试点击右上角↗️或右下角↘️的菜单,退出阅读模式即可,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