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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运城,梁雨润给我看了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久作出的对胡氏兄弟“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的终审判决。
“中院”
的终审判决这样说: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指河津市法院2001年10月26日之判决——笔者注)认定没有出入。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0日给河津市人民法院的公函载明:畅春英是受害人姚成孝的母亲,多次到中院申诉民事赔偿。
市政法委、中院领导都十分重视。
经中院审判委员会研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的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根原审原告畅春英等多年来一直在向有关机关上访上告的事实,并依照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公函,认定原审原告畅春英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且判令原审被告各自的责任大小对其伤害所为给原审原告方造成的经济、精神损失进行赔偿,符合法律规定。
上诉人胡玉信、胡玉华诉称畅春英有诉讼请求已超法定诉讼时效,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至此,畅春英等了13年的一宗悬案终于在梁雨润和河津市法院、运城市中级法院等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得到了彻底的解决。
法律给了一位农家妇女一个明白的说法。
只是这个“明白的说法”
来得太晚了,然而它毕竟来了!
畅春英该让自己的两位亲人棺柩入土了——我从心底里这样期望。
“你想到畅春英家看一看吗?趁现在她家的两具棺材还没有入土……”
到达运城的当晚,梁雨润就问我。
还用说,这是求之不得的。
第二天一早,梁雨润就带我一起来到一百多里外的河津市小梁乡畅春英的家。
这是我第一次见到畅春英。
我无法相信站在我面前的这位满头白发,脸上布满刀形纹的“大娘”
才大我十来岁!
她一看梁雨润便哭得直不起双腿,嘴里不停地念叨着“救命恩人”
四个字。
这使我有时间粗粗地看了一下她家的房子,那正是一个残垣断壁的破宅基,三间正房尽是用黄土垒起的泥房,那所谓的墙壁多处脱露出可以过人的洞穴。
走进畅春英的家时,我感到阵阵胆怯(向毛主席保证:如果没有很多旁人跟着,我是没有胆量独自进这房的)——三间土房,有两扇门,而两具装有死人的棺材对门而放,一看便可见得。
置放了十三年的畅春英大儿子姚成孝的那口棺材,在左边的房间内,是死者生前住的地方。
在这里,死者曾经与同村的一位姑娘成婚并生有一女,后来姚成孝被害后,他的媳妇带着姑娘离开了这间房子,独剩下死者冷冰冰地躺在这儿十三年有余……畅春英听说我也当过兵,更是老泪纵横地拿起原本放在棺材前的儿子遗像,一个劲地哭诉起她儿子在世时是如何地“有出息”
。
我拿起姚成孝的遗像,觉得小伙子真的长得很英俊,而他死得又多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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