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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神思”
到“妙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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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美学中艺术心理学的萌芽,可以一直追溯到它的发祥时代。
无论孟子的“我善养吾浩然之气”
,抑或庄子的“用志不分乃凝于神”
,都可视为艺术心理学之滥觞。
更何况在中国美学看来,艺术本来就是人的一种心理活动的表现:“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
[620]所以前有《尚书·尧典》的“言志”
说,后有陆机《文赋》的“缘情”
说。
然而几乎与此同时,中国美学即已认识到,语言由于自身的确定性和规范性,总无法穷尽一切意味(言不尽意),尤其无法穷尽某些隐秘、幽微、复杂多元的精神内容。
因此,中国美学历来主张用某种具体生动的感性形象去象征、暗示某些抽象、丰富的精神内容,于是,在中国哲学提出“立象以尽意”
[621]的认识方法的同时,中国艺术也在实践中总结出“赋比兴”
的美学原则。
李仲蒙在《释赋比兴义》中说得好:“叙物以言情谓之赋,情尽物也;索物以托情谓之比,情附物也;触物以起情谓之兴,物动情也。”
赋比兴原则所揭示的,正是“情”
(意)与“物”
(象)的关系,亦即“意象”
的构成原则。
在“赋体”
意象中,意与象直接同一,作家摹写的事物就是直接引起他所咏之情的事物,即“敷陈其事而直言之也”
[622];在“比体”
意象中,意与象之间有一种能引起类比联想的相似关系,如“金锡比喻明德,珪璋以譬秀民”
[623]之类;而在“兴体”
意象中,形象只是意蕴的暗示与象征,二者之间往往很难看出有什么联系,而有待于“发注而后见”
[624]。
正因为“兴体”
意象不必拘泥于“象”
而隐含着“意”
的无限可能性,因此它是最典型的意象。
既然情感的传达必须以意象为载体,而意象又是一种“人心营构之象”
[625],则意象的营构也就成了艺术心理学的重要问题,这就是“神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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