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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书肆伍与元九书略云:
今虽谪佐远郡,而官品至第五,月俸四五万。
浔阳腊月,江风苦寒,岁暮鲜欢,夜长无睡,引笔铺纸,有念则书,言无次第,勿以繁杂为倦,且以代一夕之话也。
寅恪案,上引会要及册府载大历十二年五月勅定料钱数云:
[上州]长史司马各五十贯。
新唐书食货志载会昌后俸额略云:
上州长史司马[等]五万。
据此,大历会昌俸料钱之数,与与元九书约略相合,而与司马厅记所言则相差甚远。
又汪立名本白香山诗集引年谱旧本元和十年乙未条下略云:
初到江州有诗云:「树木凋疏山雨后。
」又江楼闻砧诗云:「江人授衣晚,十月始闻砧。
」当是秋末冬初始到也。
腊月有与元九书。
然则乐天与元九书作于元和十年十二月初抵江州莅任未久之时,江州司马厅记作于元和十三年七月八日佐郡将及四年之时。
此四年之间,官职既是依旧,俸钱自无变更。
且以本人述己身之俸料,决无误记之事。
但取此两文互相比勘,相差竟至二三万之多。
容斋五笔捌白公说俸禄条虽引江州司马厅记,而忘却与元九书中亦有「月俸四五万」之语,以未比较,遂不觉其前后矛盾也。
鄙意乐天两文所以互异之故,实由与元九书中江州司马月俸之数,乃其元和十年初冬始到新任时,仅据官书纸面一般通则记载之定额而言,其时尚未知当日地方特别收入之实数。
至元和十三年秋,作江州司马厅记时,则莅任已行将四年,既知其地方特别之实数,遂于官舍厅记中言及之。
此厅记之文,必是当日地方特别规定之常额,较之与元九书中所言,更宜可信。
唯与元九书所言,虽与事实不符,然取与流传至今根据唐代中央政府颁布之材料,如会要册府唐书等,以相比勘,则转与之相合,益可证知乐天作与元九书时,祇依官书纸面一般通则之额数也。
综合以上所比证之例言之,凡关于中央政府官吏之俸料,史籍所载额数,与乐天诗文所言者无不相合。
独至地方官吏,(京兆府县官吏,史籍虽附系于京官之后,其实亦地方官吏也。
)则史籍所载,与乐天诗文所言者,多不相合。
且乐天诗文所言之数,悉较史籍所载定额为多。
据此可以推知唐代中晚以后,地方官吏除法定俸料之外,其他不载于法令,而可以认为正当之收入者,为数远在中央官吏之上。
如白氏文集陆肆策林叁省官并俸减使职条云:
兵兴以来,诸道使府,或因权宜而置职,一置而不停。
或因暂劳而加俸,一加而无减,至使职多于郡县之吏,俸优于台省之官。
积习生常,烦费滋甚。
即是其例证。
又内外官吏同一时间,同一官职,而俸料亦因人因地而互异,如唐会要云:
[大历]十四年正月宰臣常衮与杨绾同掌枢务,道不同。
先是百官俸料寡薄,绾与衮奏请加之。
时[韩]滉判度支,衮与滉各骋私怀,所加俸料,厚薄多由己。
唐会要册府元龟元和七年中书门下奏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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