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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庆二年九月癸卯,以御史中丞李德裕为润州刺史兼御史大夫浙江西道都团练观察处置使。
据此,德裕自言于长庆二年岁次壬寅其年三十六岁。
则上数至贞元三年岁次丁卯德裕始生。
下数至大中三年岁次己巳为六十三岁。
是传文与传所认为之德裕自着符会之一证。
又旧唐书李德裕传云:
开成二年五月,授扬州大都督府长史淮南节度副大使知节度使事。
五年正月,武宗即位。
七月,召德裕于淮南。
九月,授门下侍郎同平章事。
初,德裕父吉甫年五十一出镇淮南,五十四自淮南复相。
今德裕镇淮南,复入相,一如父之年,亦为异事。
寅恪案,旧唐书壹肆捌李吉甫传(新唐书壹肆陆李吉甫传同。
又新传疑兼采王起所作李赵公行状,非如吴缜赵翼所言据会昌重修宪宗实录也。
俟考。
)云:
其年(元和三年)九月,拜检校兵部尚书兼中书侍郎平章事,充淮南节度使。
[元和]五年冬,裴垍病免。
明年(元和六年)正月,授吉甫金紫光禄大夫中书侍郎平章事。
元和九年冬,暴病卒,年五十七。
寅恪案,吉甫卒于元和九年,年五十七,则元和三年出镇淮南,其年为五十一。
元和六年自淮南入相,其年为五十四。
德裕卒于大中三年,年六十三。
开成二年镇淮南,其年为五十一。
开成五年自淮南入相,年五十四。
凡此正史所纪,皆互相适合,无一参错者也。
若观野史小说,则殊不然。
兹迻写数则于下,不待详辨,即可知其自相冲突,或与事实不合也。
南部新书戊云:
李太尉以大中二年正月三日贬潮州司马。
当年十月十六日再贬崖州司户。
大中三年十二月十日卒于贬所。
年六十四。
寅恪案,钱希白既言其卒于大中三年,又言其享年六十四,则此二端自相冲突。
盖据德裕自着之论冥数,长庆二年其年为三十六,则大中三年应为六十三,而非六十四也。
又续前定录略云:
太尉李公为并州从事。
到职未旬日,忽有王山人者,诣门请谒曰:「某善按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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