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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杰克在他父亲去世后所表现出来的,如果需要保存银行资本,他随时可以毫不吝惜地捐献出他的艺术收藏品。
J.P.摩根公司在做出决策前,1934年6月,与摩根建富一起又出台了一项举措,以顺应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英国分部成为有限公司,纽约公司持有其三分之一股份。
这样做是为了使J.P.摩根公司这家新的商业银行不直接进入英国证券业务,这种结构也正是英格兰银行所希望的。
纽约这下子成了一个不参与经营的投资者。
蒂姆·柯林斯说:“显然这就是让他们别多插手。”
他后来成为摩根建富的董事长。
(15)在华尔街23号和大温彻斯特街23号之间仍保留着一种亲密熟悉的感情,伦敦的《泰晤士报》称这仅仅是一种“细微的技巧性变化”
。
(16)但对于一家长期听命于纽约的银行来说,这种变化却代表了英国方面自主行事的一个新阶段。
刚好,这个时期,除了在大英帝国外,伦敦金融城已经不像战前那样,可以再放出大笔外汇贷款了。
于是摩根建富以及伦敦的其他商人银行就把注意力转向证券及国内银行间的兼并业务上了。
1935年8月,汤姆·拉蒙特把J.P.摩根的首脑们召到他在缅因州岸边的小岛农场里,其中包括摩根的合伙人莱芬韦尔、惠特尼、帕克·吉尔伯特和哈罗德·斯坦利,以及戴维斯-波尔克-沃德韦尔法律事务所的兰辛·里德。
在这次秘密会议上,摩根财团作出不可变更的决定,继续保持存款银行不变,但分离出一部分成立一家完全独立的投资银行,叫作摩根士丹利。
这次高层会议没留下任何会议记录,因此也就留下几个没有回答的基本问题。
为什么摩根这些首屈一指的承销商倾向于“商业”
银行而不是“投资”
银行?为什么他们偏爱存贷业务而不是证券和经纪代理?为什么这样一个举措,从后来角度看似乎是缺乏远见?
这种选择在50年以后看起来仍是异乎寻常的。
从1919年至佩科拉听证会,摩根牵头经办了60亿美元蓝筹公司和外国政府债券。
摩根认可的债券发行还能带来像支付债券红利这样的抵押金融业务。
就像拉塞尔·莱芬韦尔跟拉蒙特说的:“我更相信了,证券业务是银行业务不可缺少的填充物,如果没了这个,银行业务很快也就枯竭了。”
(17)除了布朗兄弟·哈里曼公司,多数重要的合伙公司——库恩-洛布、高盛和雷曼兄弟——都选择了“投资银行”
(实际上是指证券业务)。
商业银行业务——即信用证、贷款、外汇和股票过户这类业务——对于像J.P.摩根公司这样一个兴致独特,并有活跃的幕后外交活动的银行来说,未免太平淡寡味了。
这个选择在很大程度上是受证券市场不景气的影响,一段时期以来,证券承销是公司最不赚钱的行当,新证券法使承销商被大笔潜在的负债捆住了手脚。
发生了优惠客户名单的丑闻以后,杰克·摩根痛定思痛,或许是觉得商业银行的获利水平比起投资银行来说,要更稳定和持久。
为了敦促撤消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莱芬韦尔给罗斯福写了一封信,说明在大萧条期间应该如何看待证券业务。
承销资本业务是而且应该是附带性业务,它具有阶段性和零星分散的特点,只有当一个人具备了赖以生存的好营生,他才可能从事这项业务。
完全投入承销业务的公司要面临支付经常性费用和生活费用的巨大压力,因此不可能对所要承销的证券进行取舍。
我们业绩良好的一个原因……或许是……我们没有营销人员,承销业务的经常性支出很少,而且我们有很好的赖以生存的银行业务,因此我们可以,而且的确是回绝了一半欧洲和南美的客户。
(18)
保持低额经常性支出,不配备营销人员,以及只选择基本客户这种方式成为摩根士丹利此后45年的经营哲学。
当然在选择商业银行业务时,人的因素也是很重要的。
1935年,约有20%的美国工人失业,当时,很难放弃商业银行方面这种劳动力密集型业务。
如果成为投资银行,就意味着大规模裁员——对一个家长式的公司来说,这可是最不仗义的了。
摩根官方历史上记载着:“作出决定时,J.P.摩根这家合伙公司约有425名雇员,如果公司选择了全部从事证券业务,那么这些人中的绝大部分或许将成为多余……大约有400人是从事商业银行和其他业务的,他们继续留在公司里,约有20人出来组建摩根士丹利。”
(19)
还有些不是那么冠冕堂皇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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