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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丁人适用罗马法典中的私人法,而日耳曼人适用他们从莱茵河和多瑙河一直伴随的部落规则和条例。
一位历史学家很形象地描述了这种法律导致的奇特现象:“这种事情时常发生,”
他说,“五个人一块坐或一块走,但是没有一个人会与其他人适用相同的法律。”
即使是在日耳曼人内部,也没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说。
对罪犯施加的惩罚不是依据他犯罪的性质,而是依据他或受害人的阶层来决定。
所以,农奴或奴隶会因小错而遭受重罚或被处死,自由民犯罪则只需赎罪即可,哪怕是杀人罪。
他们可以交付罚金,其数量取决于受害人所处的社会阶层。
235.神裁法
日耳曼人判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媒介暴露出了他们的司法管理是多么原始。
最常见的一种方法被称为神裁法(Ordeals),即问题被提交给神来审判,其中最主要的是火裁法(OrdealbyFire)、水裁法(OrdealbyWater)和决斗断讼法(WagerofBattle)。
火裁法就是把一块烧红的热铁拿在手里,或是蒙着眼睛光脚走过一排不规则摆放的热犁头。
如果这个人安然无恙,那就认为他是无罪的。
另一种方式是跑过两个紧挨在一起的火堆,或者走过燃烧的木头。
水裁法有两种,即热水裁法和冷水裁法。
热水裁法是被告人把胳膊伸到滚水里,如果三天后没有明显伤痕,他就是无罪的。
冷水裁法中,被告人被扔进河流或池塘里,如果他漂起来了,他就是有罪的;如果沉底了,则是无辜的。
人们相信水会拒绝有罪的人,而接受清白的人进入它的怀抱。
决斗断讼法是严肃的司法争斗。
人们采用这种方式主要是因为相信上帝会把胜利赐予正义的一方。
这很自然成了好斗之徒最喜爱的方式。
甚至,宗教冲突也有用这种方法来解决的。
决斗断讼
神裁法经常由代理人来进行,就是雇人或有人愿为朋友代劳;所以有为某人“赴汤蹈火”
一说。
尤其在司法决斗中,代理人出现的情况更为常见,因为女性和神职人员一般都禁止出现在竞技场。
236.罗马法的复兴
现在,我们前面介绍过的蛮族法律体系——如果可以这样称之的话——在那些原本两者并行的国家里逐渐取代了罗马法,除了意大利和法国南部,那里的罗马人口占有明显优势。
但是,罗马令人钦佩的法理最终证明了它的优越性。
到11世纪晚期,以《查士丁尼法典》为代表的罗马法迎来了复兴,并在一二百年间成为所有欧洲各国法律系统的基础或者强有力的影响因素。
这可以参考日耳曼语在高卢、意大利和西班牙的命运。
野蛮人的语言在坚持了两三个世纪后,最终让位给了更高雅的拉丁语,从而形成了今天罗曼语的基础。
同样,尽管在法律领域,野蛮人的法则和风俗坚持的时间更长,但是最终也让位给了更为优秀的帝国法律体系,在所有提及的国家都是如此,只是程度多少罢了。
罗马完成了她的使命,给予世界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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