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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产的权利;
三、法律上公平审判的权利。
生命的权利,是个人完全拥有他的生命,不能无故被他人侵害。
财产的权利,个人财产不能随便遭到损坏或侵夺。
就是国家征收租税,也是要经过人民选出来的代表议会通过后,方能按数征收。
第三种权利,如果没有法律上公平审判的权利,前二种是没有保障的。
英、美两国的权利观念,将个人权利明白列举,在法律上规定下来,并且制定出法律上的程序,具体说明,不是徒托空言。
英国把权利在法律上明白规定出来,美国则把权利变成普遍的、平等的。
平等不能照个人的财产、气力,这些当然不平等,是天然的,非人为的。
法律上一切平等,要以人为的法律平等,来补救天然的不平等,使天然的不平等不至于发生过分的不平等。
只有这样,社会上强欺弱、智欺愚的事,才不会发生。
三、政治个人主义的三个要点
西方政治上的个人主义有三个要点:
第一点,英、美的法律承认个人在政治上有某种权利。
这种权利,是根据法律获得的。
政治上法律上的“个人”
,就是凭着这种权利,才能够是“个人”
,无权利即无个人。
个人不至于被家庭、社会、群体埋没,也全凭这种权利,所以权利即个人。
第二点,个人维护个人自己,就是权利。
英、美的权利根本的观念,是个人维持个人的权利,个人求个人的权利,不请他人或社会帮助,这是英、美法系同大陆法系不同的要点。
比如德国的街道上到处有“禁止”
字样,英、美没有。
英、美人由个人去争取个人的权利,也有流弊,流弊就是倔强的、竞争的社会氛围。
当然这也是英、美人的特长,我们不能不承认。
第三点,政府的功能就是维护个人权利。
英、美两国政治不认为政府是统治的、管辖的,而是把政府视为维持个人权利的工具。
换句话说,英、美政治认为个人自由第一,治安秩序第二。
政府最要紧的任务,不是维持治安,而是保障个人的自由权利。
德国系的政治制度,是将维持治安当做第一要务,保障个人的自由则是第二位的。
英美政府维持个人自由,就是把维持治安的责任,放到每个人自己身上。
人人尊重彼此的权利,承认彼此的自由,这就是维持治安。
政治上的权利,最大的是选举权,人民可以选举议员、官吏,或当选为议员、官吏。
这是政治权利的扩张。
但政治权利的扩张,有产生效力的,也有不产生效力的。
首先保障个人的生命、财产、居住、言论等等自由权利,之后再来扩张政治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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