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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之生,虽一形具一性,及气散而灭,还复统体,是一而已,岂复分别是人是物之性?
所未莹者,正惟祭享一事,推之未行。
若以为果飨耶,“神不歆非类”
,大有界限,与统体还一之说不相似,若曰飨与不飨盖不必问,但报本之道不得不然,而《诗》、《书》却明言“神嗜饮食”
,“祖考来格”
之类,则又极似有飨之者。
窃谓人虽死无知觉,知觉之原仍在此以诚感,彼以类应。
若谓尽无知觉之原,只是一片大虚寂,则似断灭无复实然之理,亦恐未安?
君子曰终,小人曰死,则智愚于此亦各不同。
故人不同于鸟兽草木,愚不同于圣。
虽以为公共道理,然人须全而归之,然后足以安吾之死。
不然,则人何用求至贤圣?何用与天地相似?倒行逆施,均于一死,而不害其为人。
是直与鸟兽禽鱼俱坏,懵不知其所存也。
(《朱文公文集》卷四五,七七五)
适按子晦此书是读了《朱子答连嵩卿》书之后的讨论。
书中明白引用答连书中语句,如“鄙见未免以我为主”
,如“神不歆非类,大有界限”
,如“公共道理”
,都是。
朱子答廖子晦(二)
死生之论,向来奉答所谕“知生”
“事人”
之问,已发其端。
而近答嵩卿书,论之尤详。
意明者一读当已洞然无疑矣。
而来书之谕尚复如此!
虽其连类引义若无津涯,然寻其大指则皆不出前此两书所论之中也。
岂未尝深以鄙说思之,而直以旧闻为主乎?既承不鄙,又不得不有以奉报,幸试思之。
盖贤者之见所以不能无失者,正坐以我为主,以觉为性尔。
夫性者,理而已矣。
乾坤变化,万物受命,虽所禀之在我,然其理则非有我之所得私也。
所谓“反身而诚”
,盖谓尽其所得乎己之理,则知天下万物之理初不外此;非谓尽得我此知觉,则众人之知觉皆是此物也。
性即是理,不可以聚散言。
其聚而生,散而死者,气而已矣。
所谓精神魂魄有知有觉者,皆气之所为也,故聚则有,散则无。
若理则初不为聚散而有无也。
但有是理则有是气,苟气聚乎此,则其理亦命乎此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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