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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论选士之秀者而升之学,曰俊士。
升于司徒者,不征于乡;升于学者,不征于司徒,曰造士。
乐正(国学校长)崇四术,立四教,顺先王诗书礼乐以造士:春秋教以礼乐,冬夏教以诗书。
王太子,王子,群后之太子,卿大夫元士之适子,国之俊选,皆造焉。
……
大乐正论造士之秀者以告于王,而升诸司马,曰进士。
司马辨论官材,论进士之贤者以告于王而定其论。
论定,然后官之,任官然后爵之,位定然后禄之。
这个制度后来成为中国太学制及选举制的根据。
世禄的贵族阶级崩坏以后,公开的学校和选举是必不可少的制度。
但汉初的建国者都不曾想到这一着。
作吏出身的相国萧何定律令,有一条很重要的律文说:
太史试学童能讽书九千字以上,乃得为史。
又以六体试之,课最者以为尚书御史史书令史。
(《汉书·艺文志·小学序》)
许慎《说文解字》叙也说:
学僮年十七以上,始试讽籀书九千字,乃得为吏。
又以八体试之(八体是大篆、小篆、刻符、虫书、摹印、署书、殳书、隶书)。
这虽是考试取士的起点,但考试的内容偏重认字写字,所取只限于抄胥之才。
《王制》的理想制度是第一次提出国家设学校取士任官的制度。
这里也有一个很平恕的司法制度:
司寇正刑明辟,以听狱讼。
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
疑狱,泛与众共之;众疑,赦之(此句近于一种陪审制度)。
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
成狱辞,史以狱成告于正,正德之。
正以狱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
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
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宥,然后制刑。
凡作刑罚,轻无赦。
刑者侀也,侀者成也。
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
当时有伟大的法官如张释之之流主持司法制度,故《王制》说司法最亲切有味。
《王制》有一种均田制度。
他们估计四海之内约有田80万亿亩(亿是10万,此即8l万亿亩,即),其中约有三分之二可以授民耕种。
他们主张这样分配:
制农田百亩。
百亩之分,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农夫食五人。
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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