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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其余未造成死亡的决斗,则根据各案件情况处以罚款、监禁、褫夺位阶或封号、不得担任任何公职等。
传递挑战书的人也会被处以罚款或监禁。
读者或许会想,既然各个国家都颁布了如此严格的法令,那么这受到所有智者与贤者谴责的恶习终将消失。
事实上,这些严刑峻法从未能彻底感召与教化民众,只要人们发现统治者的心中有那么一丝丝的同情,邪恶就不会停止。
严肃的法官或许会在法庭上对被别人称为骗子的不幸之人说:“如果你挑战他,就是谋杀,将被判以谋杀罪!”
但当他脱下法官袍后,可能会掺杂着其他情绪对另外的人说:“如果你不挑战他,不冒着让自己成为谋杀犯的风险,你会被别人视为卑鄙的可怜虫,不配跟其他人做朋友,只能得到众人的轻视与咒骂!”
因此,真正该被谴责的,不是决斗者,而是社会。
女人在这场狂热中也经常扮演着兴风作浪的角色,让男人们落入犯罪的深渊。
不幸就在于,匹夫之勇在女性眼中是如此迷人,因此决斗胜利者经常被视为英雄,而拒绝决斗的男人——就算他们是真正的勇者——却被视作胆小鬼,遭人唾弃。
美国立法机构成员格雷夫斯先生在1838年的一场决斗中杀死了西力先生。
据说,他站在众议院的讲台上,真诚且滔滔不绝地辩解说,引发这起悲惨事件的是社会而不是他。
他说:“舆论才是这片土地上的最高法律。
其他的法律,无论是人法或神的教条,都不被尊重。
是啊!
与舆论相比,它们只能枯萎与凋零。
而就在这条被全国、众议院视为最高法律(违者必被处以有损荣誉的重罚)的威胁下,我不得不做出违背意愿且导致整场悲剧的行为。
这个国家的领导者与众议院的大门上,都沾着我这双不幸之手曾经沾过的鲜血!”
只要人们依旧认为受侮辱者不起身反抗就代表其甘愿受侮辱,只要这样的恐惧一日不消失,那么不管法律如何严酷,决斗都会存在。
人们受到伤害后都希望得到补偿,当法律无法还被害者公道时,他们就会自己拼命决斗,并在同伴的支持下赋予自己伤害他人的权利。
尽管很多人试图引导大众抵制决斗风气,但许多人宁愿面对生命危险,也不愿一辈子苟活,更不愿成为周围人鄙视的对象。
决斗是文明社会的耻辱,消灭此种强韧陋习的唯一可行方法,或许就是成立荣誉法庭,审理那些微妙无形却让人受伤至深的案件。
路易十四建立的法庭或许可视为典范。
一旦有了合理的道歉,就能阻止决斗发生,因此该法庭的任务便是冷静地权衡每一个荣誉受到伤害的人的抱怨(无论是口头上的还是通过实际行动),并强制被告进行公开道歉。
如果被告拒绝道歉,他就违反了法律,被视为违抗法庭;还可能被处以罚款或监禁,直到他能认清自己的错误,并执行法院所要求的行为为止。
如果在法庭的运作下,还有原告对于这种温和的判决无法接受,一定要诉诸武力以泄心头之恨,那么对于此类嗜血之人,我们或许可以采用一些方法来处置。
不过,处死他们绝不是好方法,因为他们并不畏惧死亡。
但是羞辱不同,它能让他们头脑清醒。
游行示众、踏车(3)或公开鞭刑,或许足以让他们警醒。
(1).中世纪西班牙北部王国。
——编注
(2).帖木儿是一名野蛮的征服者,15世纪时以其强大的武力威胁着欧亚诸王,其征讨的范围西达地中海之滨,东抵中国边境。
——译注
(3).一种刑罚,利用犯人的劳动来产生电力或水力。
——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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