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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尊重避免婚内性暴力(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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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妻子刘某于2015年结婚。

婚后,由于张某性格暴躁,经常因生活琐事对妻子进行谩骂和殴打,导致两人的生活总是不安宁。

令刘某更无法忍受的是,张某的**方式十分粗暴,经常不顾刘某的身体情况和意愿,与其强行发生性行为,使刘某的身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2016年3月某日晚,张某在外与朋友饮酒回家后,要求与妻子同房。

刘某表明自己身体不舒服,但张某还是对其一阵拳打脚踢后,不顾其苦苦哀求,将其按倒在**,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导致刘某卧床近两周才能下地活动。

同年5月,刘某以强奸罪向法院告发了张某。

法院依法将张某传唤并逮捕。

张某对自己的所作所为供认不讳,但他认为刘某是自己的妻子,和自己发生性关系是她应尽的义务,所以否认“强奸”

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也就是说,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那么,性权利就不能为丈夫单方所享有,而妻子也不能仅承担性义务。

妻子不仅有过**的权利,也有拒绝过**的权利。

认可丈夫有性侵犯的权利,否认妻子有性拒绝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对夫妻平等的藐视,也是严重违反**应当以自愿为原则这一性道德的基本要求,更是对权利、义务对等性的曲解。

心理咨询师邓赞朋说过:“性暴力已经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对于性暴力甚至是婚内强奸,邓赞朋分析说,最主要的原因是男性自身的占有欲很强,往往要在两性关系中取得主动权,因而容易违背妇女意愿与对方发生性关系。

法学专家徐松林指出,按我国《刑法》理论,婚内强奸行为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首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生活的重要内容,性行为既是配偶间的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其次,夫妻生活中,即使确有一方不愿意,但这只是夫妻间的性道德问题,只应受道德谴责。

不过,徐松林同时表示,符合一定条件时,婚内强奸也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比如已经领取结婚证,但双方并未开始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活已经结束,此时夫妻生活有名无实。

在此期间如果一方违反对方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虽然也属法律上的婚内强奸,但与一般强奸并无本质区别。

其实,只要一个男人能够平等地将自己的妻子看成最好的伙伴,婚姻中的强奸行为就能有效避免,也就不会有婚内性暴力事件的发生。

一个好的婚姻需要双方努力成为对方的好伴侣,这样不仅家庭美满,夫妻间的**也将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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