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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瑞典学前教育的主要特点与基本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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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瑞典学前教育近两百年的发展征程,一部高质量学前教育的普及史跃然纸上。
学前教育在瑞典被认作教育体系中重要一环的同时,被赋予了为公民终身发展奠基的不凡意义。
一、政府渐进式地发挥引导、监管等重要作用
从前面的论述中,我们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瑞典上至中央政府下至各市政府是整个学前教育渐进式变革的总设计师。
20世纪下半叶至今,在瑞典各级政府的干预下,瑞典学前教育出现了诸多方面积极的变革:适龄幼儿获得了进入相关学前教育机构的合法权利;相关部门制定、颁布了国家纲领性质的课程标准,并且不断对其进行调整;教师教育机构不断增多,时间有针对性地延长,内容也做到了与时俱进。
以政府在普及学前教育方面所做的工作为例,政府在2001年开始稳固已有政策,在2002年减少家庭学前教育的开支,最终在2003年确保所有4~5岁幼儿每年都可以接受至少525小时(每天至少3小时)的免费学前教育。
当然,类似的围绕某一方面而进行的循序渐进的改革还有不少。
这些举措一步一个脚印在力保学前教育在整个社会上的服务覆盖面扩大的同时,也将瑞典学前教育的质量逐渐推向更为优质的状态。
如今的瑞典学前教育早已不是19世纪之后瑞典贫困阶层迫于生计而不得不接受的社会服务类型,当然,它也不是20世纪中叶贵族阶层所享有的特权,它已然成为瑞典全体适龄儿童及其家庭皆可以享受到的合法权利。
在此过程中,学前教育普惠性在整个发展过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它再也不是最初的救济、托管,而是一种全面融保教于一体的基本社会福利产品。
二、政府以颁布法律的形式不断保证学前教育质量
20世纪60年代,瑞典学前教育驶入了发展的快车道,在此背后,法律是政府促进学前教育质量发展并将其稳固下来的重要手段。
在20世纪70年代发布的《学前学校》虽然不能说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这份报告对于瑞典各地的学前教育事务的发展仍具有全面的指导意义,它能够帮助各个学前教育机构有效把控教育的目标、形式、内容等。
1975年颁布的《学前教育法》在瑞典学前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该部法案明文规定了学前教育机构每年要为6岁儿童提供525小时的免费托育服务。
而《为了全部儿童学前教育法》在继《学前教育法》后,又将依法享有学前教育权利幼儿的年龄规定为1.5~6岁;此外,学前教育的性质在该部法律中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它不再单纯服务于家长的工作,更是所有儿童都应享有的权利。
进入21世纪,瑞典政府仍然以颁布国家法律、法规的形式继续加大学前教育发展的力度,但是,从所颁布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上不难发现,瑞典政府对于学前教育发展已经从普及学前教育向质量的提升转变。
总之,法律、法规的延续性非常突出,这一点也从一个侧面体现出瑞典在发展学前教育时所采取的是一种强力且渐进的模式。
三、多种多样的学前教育形式为学前教育提供多种可能
在瑞典,学前教育的结构多种多样,学前学校、家庭日托、开放学前学校、闲暇中心、学前班等都相当常见。
尽管这些机构在举办地点、开放时间、招收对象等方面有着一定程度上的差异,但是,它们共同支撑起了整个瑞典的公共学前教育体系。
当然,作为世界上公认的福利社会国家的瑞典,政府在社会福利上的开支占国民收入的比重相当高。
这同样也体现在政府对于学前教育的支出上。
公办机构毋庸置疑地享有政府给予的财政支出。
其中,正常经费支出最多的机构是学前学校,这主要是由于学前学校的数量占据了瑞典学前教育机构的半壁江山。
然而,对于为数不多的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瑞典政府同样也会每年给予各种形式的帮助、扶持。
它们同样也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经济补贴以及教育质量的评估与监督。
从本质上讲,尽管它们是私立机构,不过,政府同样对其给予和公办机构在形式上一样的帮扶。
因为瑞典政府深刻意识到,这些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政府举办的学前教育的不足。
四、举国性质的科学研究促进改革深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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